测绘资质管理办法15篇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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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15篇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2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标准》),重新对测绘资质管理作出政策规定。《办法》和《标准》的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主要有哪些改革变化、如何与现行政策衔接?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负责人。

  1 坚持问题导向

  主动改革适应测绘行业发展新变化

  部国土测绘司负责人介绍,现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自2014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测绘法》的修订实施以及测绘技术手段发展进步、测绘市场发展变化,现行政策部分条款内容与新《测绘法》不一致,存在分级分类较多、准入门槛偏高、申请材料过繁、未突出对国家安全的要求等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现行政策在新形势下出现的这些问题,表明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测绘行业的发展需要,应该对现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2 加大改革力度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该负责人介绍,这次测绘资质改革是自然资源部党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主动作为、自我革命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行动。测绘资质改革方案也是历史上首次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整体呈现出“层级高、主动性强、力度大”的特点。这次测绘资质改革坚持“改革创新、连续稳定、强化安全”的原则,重点从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压减资质类别等级。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改革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至20项,压减幅度达85.5%。

  二是下放大部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此次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只保留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在审批程序上,引入公开申请信息、第三方机构技术性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审批机关内部会审等方式,以监督制约审批权力,更好保障申请材料真实性。同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四是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第一,取消办公场所、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第二,突出测绘资质专业性,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明确结构,降低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不再对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作硬性要求。不再以“学历+工作年限”认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政策为准。第三,技术装备考核采取“种类+合计”的方式,降低非常用贵重装备的考核要求,允许单位通过市场租赁的方式予以解决。第四,新《标准》中压减了证明材料,审批材料得到进一步精简。

  五是强化地理信息安全。依据《测绘法》和安全、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行业实际,从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对安全、质量、档案管理提出细化考核要求,并以表格形式详细列出,作为这三个方面的准入门槛,同时要求申请单位在取得测绘资质后,要严格遵守《测绘法》及这三个方面的相关规定。

  六是释放市场活力。第一,近年来,自动驾驶等新业态快速兴起,为满足市场需求,支持相关新兴产业发展,增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测绘资质,将其作业范围限定在相关政府部门划定的自动驾驶区域内,并较甲级大幅降低考核条件。第二,放宽作业限制范围。将现行政策乙级作业限制范围删减后,作为新乙级的作业限制范围,使测绘市场主体竞争更充分,测绘市场更具活力。

  3 给予市场主体过渡政策

  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

  新政策对测绘单位能力的要求更趋于综合,一些现有资质单位(特别是丁级)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等方面,可能会达不到新政策要求,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还在持续。

  针对上述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给予测绘市场主体较为充足的复审换证时间,在人员认定方面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确保新旧测绘资质政策的平稳衔接和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2]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六)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第三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等决定,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实施,其他决定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十条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四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证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省外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地省级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第十七条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偿提供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前款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积极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以及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测绘管理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手续,并配备具有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向单位、个人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脱密处理,按国家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由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向提供部门或者机构领取。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经批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八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交由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面积;

(二)全省海岸线、主要河流长度;

(三)全省陆域、海域、耕地、森林、主要湖泊(水库)面积;

(四)全省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五)全省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

(六)冠以“*”、“全省”等字样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省测绘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个人要求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或者移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

(二)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未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目录的;

(四)测绘成果的接收、保管部门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的;

(六)在测绘成果管理中,、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5

近年来,我县测绘市场日益繁荣,进入我县的测绘单位急剧增加,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但随着测绘市场的发展,测绘单位无测绘资格证书承揽测绘项目,测绘任务非法转包、超规定分包,超资质范围作业,测绘项目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逐步凸显,部分测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确保我县测绘市场长效、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它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结合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事关国家、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保障手段。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和测绘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我县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进一步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认真学习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测绘法律、法规对测绘行为的指导,管理和规范作用,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三、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要依法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招投标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投标活动中,测绘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格,不得排挤其他测绘单位的公平竞争。对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由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测绘成果,并根据《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凡是在我县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业务许可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在申请测绘工作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及有关技术、质量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测绘活动。

(二)跨年度在我县从事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外地在本县设立的分院、办事处,年终必须到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的,不得在本县从事测绘作业。

(三)在本县从事地形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价评估、公路(道路)建设测绘、水利设施建设测绘、矿山井巷测绘、建筑工程施工测绘等测绘工作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

(四)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经审验确定后方可从事测绘工作。

(五)在本县辖区内经批准登记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质量的管理。在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报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六)编制本县行政区域或者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

本县行政区或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普遍公开地图,必须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提交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样图报送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6

(一)档案工作制度

  1、档案工作是测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须有一名领导分管。

  2、档案人员应及时将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指示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了解档案工作动向,掌握房产测绘档案工作。

  3、档案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在档案移交时检验案卷质量。

  4、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测绘档案应集中存放在测绘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

  5、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适用测绘实际的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等。

  6、建立以档案员为骨干的档案工作网络,定期检查。

  7、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参考工具,积极为测绘管理提供便利,及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8、档案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使测绘档案工作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各部门的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努力提高案卷质量。

  3、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4、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做到调卷及时迅速、准确无误。

  5、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国家的档案不受损失。

  6、刻苦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7、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和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三)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1、凡是委托测绘的成果及图纸、草图等均属归档范畴。

  2、各种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是档案员的任务之一,应列档案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搞好档案集中和统一管理工作。

  3、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整理立卷后归档,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在部门或个人手中。

  4、每月底以前,档案员必须将上一年度档案材料按要求整理立卷归入处室档案,并将其档案材料存放档案室。

  5、凡归档的案卷必须编制归档档号、案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做好向档案室移交的准备工作。

  6、部门移交案卷时应经档案室工作人员验收,移交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

  (四)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使库房管理更趋科学化。

  2、库房由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负责每天检查门窗电的开关情况。

  3、库房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光线、防尘等基本保护条件,并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明确各类档案的界限,实行分类分柜存放保管。

  5、库房必须具有专用橱柜,并被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查阅档案不得在库房内进行。

  7、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库房的整洁。

  (五)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1、保守档案机密是每个档案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

  2、档案室设专用档案库房,配置专用档案橱柜存放档案。

  3、档案室内应设置阅览档案室,建立监阅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4、档案库房和档案橱柜必须明确专人管理,钥匙由专管人员使用。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档案人员不得将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回家,或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6、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上级机密文件或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或普通电话中涉及档案机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内容。在立卷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7、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不得在库房中接待亲友。

  (六)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

  2、查阅各种档案必须在查阅室进行,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带走。

  3、凡查阅利用本单位重要的机密档案或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使用的档案,应经单位领导同意。

  4、档案严格控制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借阅期间,要确保档案的安全。

  5、利用档案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任意泻漏和向外公布。

  6、查阅档案,必需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圈点。批注、勾画、污损,更不得拆卷抽取;撕毁原件,违者将依据《档案法》规定追究责任。

  7、对利用档案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事例,利用者责任向档案室提供信息反馈。

  (七)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销毁必须经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2、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并撰写包括:本单位和卷宗的简短历史情况、销毁档案所属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数量和详细内容、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的理由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3、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监销,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日期,并需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八)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和档案柜、资料架要统一编号,档案、资料要按全宗和分类顺序排列整齐,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要分别保管并定期检查,对破损和模糊不清的档案、资料及时修复和复制。

  2、认真落实档案库房的八防措施。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品,库房内外放置灭火器材,以应急需;库房门窗要装置防盗设备,及时关开、上锁,钥匙由专人专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经常清扫、整理库房内外和橱架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观测库房温湿度,尽量控制在规定标准;每年四月份放置一次杀虫剂,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鼠咬虫蛀。

  3、对档橱、架要经常进行保养,防止锈蚀,保持美观清洁。

  4、档案人员每年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记录。

  (九)档案统计与汇报制度

  档案统计,是掌握情况,分析和研究档案工作问题的一种有利工具。加强档案统计工作是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统计工作,特制度如下统计制度。

  1、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兼管档案统计工作;负责全校档案构成、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室基本概况等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2、抓好档案统计的原始记录工作。档案的登记是档案统计的基础,应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原始材料的登记,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档案利用与利用效益登记。

  3、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室内各种情况数据,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到年末各类档案的增减数据应做到类别清楚、数字准确无误。

  4、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类报表,要按时间要求,准确无误地报出,所报各类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5、统计人员要将统计工作穿插在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移出、销毁、利用等各项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时保证档案与帐目相符;每年底对本年度的各类数字要进行综合统计,形成完整的统计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7

为加强对本协会办公室的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以下部分:

  一、办公室管理制度

  1、本协会办公室是协会干部办公及活动的主要场所,由办公室处负责统一管理。

  2、爱护办公室一切公物,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各部门或个人使用必须做好清洁和管理工作。

  3、保持办公室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办公。

  4、节约用电,注意安全,最后离开的干部要关灯,关窗,锁门。

  5、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办公室存档资料严禁打开。

  二、值班要求

  1、值班时间及值班安排具体详见测绘协会值班安排表.

  如确实有事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必要时好作人员调整。

  2、值班人员要负责好办公室的卫生清洁与保持工作。

  3、值班人员有权监督当天在办公室工作的其他部门,并要如实作好《值班日记》内容记录,包括:

  1)当天在协会办公室内工作的部门的工作及主要负责人。

  2)卫生值日情况。

  3)有无其他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应作好会议记录。

  4)如有来访人员,值班人员需要热情接待,并作好记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和市发展改革委搞好衔接,建好基础测绘数据库;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好测量标志用地问题;要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测绘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区县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市、区县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到年,城区和各县县城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全覆盖,年更新率达到30%以上。

积极推进“数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全面开展地形图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市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落实。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构建市、区县两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和完善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区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地理信息中心,提高测绘成果管理、利用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

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严格执行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提供政务和社会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加强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管理和应用,规范独立坐标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力争年底前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坐标系统。

四、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县要按照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39号)要求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我市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五、加强测绘日常监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9

对比着2012年的总结,地方监管职能和工作大致如下: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09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3、争取政府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测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0

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为了加强在公司范围所属项目、工程公司工程测量管理,搞好工程测量,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测量成果的交接

  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量技术交底,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同精度进行复测。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以及《铁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完成复测工作,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时由公司精测队牵头,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测量标志等,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3、竣工测量成果的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部测量队完成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志和永久水准基点的点验工作,并复核控制测量桩位有无移动,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办理工程控制桩位的验收手续。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应先办理竣工测量资料的移交,再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交公司精测队一份归档。

  4、交接范围

  线状建筑物一般铁路上如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交接,有时有的设计单位不交平面控制导线点,我们可以根据设计资料沿线路方向自己敷设一条导线;一般对公路来说,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不给出,只给出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面状建筑物(如机场,铁路编组站,大型工业厂房)的建筑基线、矩形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方格高程网的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测量桩橛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大范围工程(如水库,水电站)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桩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分期施工控制测量资料,控制网点规划、用途资料。

  永久水准基点,国家各等级三角点、水准点。

  各种重要测量桩橛的点之记。

  5、交接要求

  桩橛交接时,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参加,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点交。点交时,必须置镜核实无误且点之记,桩橛标志均正确无误后方可接受。对于重要桩橛,如发现桩橛松动或被破坏丢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补齐。每交接一个桩应把桩位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交接的桩橛应管区外延伸至少两个重要桩橛做为护桩。

  控制测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评定和可靠性分析资料及最终控制效果的业余度估算资料。最终控制效果的估计精度应优于设计要求。

  交接手续要齐全,签署完善,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记录字迹清晰,文字简练。

  桩橛标志明显,符合规定,刻画工整,标准统一。自行制定的标准和标志式样,交接时必须有必要的说明资料。

  测量资料必须有测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视有效。

  交接完成后办理交接纪要,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部测量队留有原件一份,公司业余测队保留复印件一份归档。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必须做到:

  6.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测量队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应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两人两种方法”制度,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7.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由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8.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9.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1

一、总则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和了解各项测量规范和技术规程,精通各项测绘手段,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二)严格遵守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转、发包测绘项目,严格按时对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

  (四)强化质检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审查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岗位谁负责,质检员全程负责的双重管理办法,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即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五)严格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后,组成测量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测绘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外业生产,内业成果出来后,由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后,提交给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确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户,最后移交资料室整理归档。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须严格遵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加强测绘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价和压价,扰乱测绘市场,从而影响测绘成果质量。

  二、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职责

  1、 分管生产的副所长任本单位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生产作业过程的管理,实施监控。

  2 、作业组负责对测绘项目的生产和提供服务,必须按测绘规范操作,对各项生产和服务提供实施有效控制。

  3 、质检小组负责最终检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 ) 测绘工作程序

  1 、受理测绘业务

  2 、派件

  由生产负责人派件给作业小组,下达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

  3 接件

  作业组长接件,并按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服务。

  4 、测绘作业

  测绘工作人员按测绘规范和公司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测绘作业;由作业组长组织实地踏勘;根据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要求,组织作业,并填写相应的作业记,作业组长进行测绘成果核对(自查);

  5 、作业组自查后由作业组之间互检。

  测绘项目成果由测绘作业组之间互检后提交给质检检查小组。

  6 、质检小组负责测绘成果的最终检查。

  7 、编制技术总结。

  8 、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9 、归档

  办公室及档案室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测绘质量奖惩管理

  (一)奖励

  1、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奖。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信息情报,新技术应用,改革创新等,并在定期内有显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改进,均视效益情况给予奖励。

  3、获得顾客好评或获奖的,给予奖励。

  4、一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业敬业出全勤,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

  5、其他对单位或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惩罚

  1、未能及时完成项目任务或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扣奖或经济处罚。

  2、因人为因素引起工作偏差,造成单位经济赔偿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10%-20%处罚。无正当理由使工程明显推迟完成,扣除应得补贴的20%-30%。

  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处分,并予经济罚款。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指挥或借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的,初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经济罚款并行政处分。

  (三)考核

  1、每个月进行定期考核,年终汇总考核。

  2、考核结果公示一周,由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

  3、重大奖罚经本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即时实施奖罚。

  4、考核结果经所长批准后兑现。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2

年在省测绘局和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测绘管理机构、强化监督、规范市场,圆满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及时可靠的测绘保障服务。按照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年省市(州)测绘管理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要求,对照年度考核的5大项28小项内容和标准,对年测绘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总结,自评109.2分,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测绘管理机构建设(20分),自评23分

(一)测绘管理机构设置(3分),自评4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39号)明确规定:“市城乡规划局挂市测绘局牌子。”在全省率先成立市级测绘局(加1分,附:三定方案)。

(二)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2分),自评2分

中共市城乡规划局党组第一期《会议纪要》明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涛同志分管测绘管理科、行政许可科、测绘大队和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市城乡规划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测绘管理科行使全市测绘管理职能”。

(三)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2分),自评2分

市测绘局目前已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三名(),其办公经费随同市城乡规划局同时划拨;其余5县都有专人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四)制定测绘管理工作年度计划(2分),自评2分

年4月,按照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年省市(州)测绘管理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年测绘管理工作计划》,并经分管领导张乐勤和局长周立平审批。

(五)指导、督促县(市、区)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5分),自评7分

全市6个区县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责已全部落实;其中县率先成立了全省唯一一家县级测绘局,区测绘局也已成立(加2分,附:县、区测绘管理机构批复)。

(六)测绘行政执法队伍建设(6分),自评6分

我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测绘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市(1市5县)已有14人通过考试依法取得了《测绘行政执法证》。市测绘局已将测绘行政执法权通过正式发文移交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并与各县实行联动执法,测绘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壮大。(附:测绘行政执法权移交文件)。

二、测绘资质和市场管理(20分),自评19分

(一)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4分),自评4分

1.按照省测绘局的要求,配合省测绘局开展了新一轮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2.加强对测绘单位复审换证工作的监管,认真开展实地考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一律在整改合格后制发考核文件;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通报。

(二)测绘资质复审换证(4分),自评3分。

全市16家测绘单位中,已有8家测绘单位按时完成复审换证工作,2家资质未到期,2家单位将予注销,4家单位已实地考核并制发考核文件、即将完成复审换工作。

(三)测绘项目备案登记(4分),自评4分。

严格按照《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开展备案工作,全年完成测绘项目备案86项,责令项目备案测绘单位完善资料5次。通过项目备案,加强对本区域内测绘单位的统一监管,规范了测绘市场行为。

(四)测绘市场监管及违法测绘查处(4分),自评4分。

年9月8日,针对县精益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不够细致,未依法开展房产测绘,其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居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及时发文(眉测[]16号),对精益公司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在一个月以内限期整改。

(五)测绘统计及其他材料报送工作(4分),自评4分。

截止年12月30日,全市16家单位中14家单位按时填报了《省测绘行业统计年报表(年度)》,2家单位将注销测绘资质。

及时、准确地向省测绘局上报重要工作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情况报告。到目前为止,向省局报送政务信息和重要工作信息共计10余条。

三、基础测绘和质量管理(25分),自评25分

(一)基础测绘规划编制(5分),自评5分。

落实市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编制经费7万元,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待与市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省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衔接后,组织论证完成上报。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5分),自评5分。

组织完成铝硅产业园区12平方公里1:500地形测绘及城区2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补测工作。

(三)协助、配合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5分),自评6分。

为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推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专项建设工程测绘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133号)。

在市区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及时为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开具了1:1万电子地形图索图证明,极大推动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加1分,附: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申请书)。

(四)监督、落实基础测绘成果质量验收制度及独立坐标系统清理(4分),自评3分。

在城区城市坐标系统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委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成果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川测质检查[]第(009号))。

年1月1日起,“城市坐标系统”经省测绘局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正式启用,该坐标系统将成为城区唯一合法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多次开会督促各县城开展清理工作,目前已全面统一使用坐标系统,正在完善申报手续。

(五)测绘质量监督管理(6分),自评6分。

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实地考核中,检查和督促各测绘单位严格按资质等级要求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保证了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和年度注册中将测绘仪器的有效检定情况作为一项考核要素,全市各测绘资质单位在用测绘仪器绝大部分按周期进行送检,全市测绘仪器送检工作开展良好。

年9月,针对县精益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在益通明星生活服务市场预测过程中,擅自将市场一、二层进行分割测绘的情况,我局及时对县精益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四、测绘成果管理和地图市场监管(20分),自评25分

(一)成果提供审批与保密管理(3分),自评3分。

对县水务局等5家单位提供的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并开具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会同市保密局对地矿工程勘察院档案室进行了保密检查。通过保密检查,成果提供审批工作,全面掌握了全市测绘成果生产、保管、使用情况。

(二)成果汇交与共建共享(3分),自评5分。

年3月,全市16家测绘单位均按时向省测绘局汇交了年度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率为100%。

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今年我局与市民政局和市园林局签订了《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与合作协议》(加2分,附:合作协议)。

(三)测量标志管理(2分),自评4分。

我市已组织开展全市测量档志普查工作,并将保存完好的测量标志委托给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保管(加2分,附:测绘简报)。

(四)测绘成果应用服务(3分),自评4分。

为市城市总体规划、岷江中游航电开发建设等项目及时提供测绘成果服务;尤其在中心城区绿化普查工作中向市园林局提供城区1:500电子地形图,大大加快了绿化普查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市园林局的书面表扬。(加1分,附:市园林局的感谢信)。

(五)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4分),自评4分。

会同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通知,开展中小学宣传教育。会同市文体局文化监察支队对城区书店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地图”。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3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云南省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云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籍测绘工作。

第七条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的,应当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后应当按下列管理权限,将设计书、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测绘法》的规定备案;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测绘业务。

测绘资格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测绘资格认证申请后30日内予以办理,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二条测绘资格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任务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部门,自接到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再另行登记。

第十五条测绘项目达到国家招投标标准规定的,实行招投标管理。有关部门应当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不得干涉测绘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测绘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章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六条编制出版地图应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出版和保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编制出版带有国界线的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公开出版地图、专题地图、书报刊插图、电影电视用图、立体地图、公开张挂的示意图等,其国界线的画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绘制和制作。凡编制出版带有省或者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必须按照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第十八条编制出版公开地图、专题地图、书刊插附地图、保密地图、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其他地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制)样图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地图印刷出版后,应当将样图分别报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编制出版本省地图;进口需公开使用或者销售涉及云南省行政区域的地图,应当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测绘成果的所有者,根据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对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携带出境的保密测绘成果,应当报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经正式勘定后的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有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权属界址线的测绘成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需要公布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同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测绘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五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拆卸、移动、拔除、损坏永久性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测量标志;

(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觇标上附挂电力线和通讯线;

(三)距永久性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或者其他震动性大的活动;

(五)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面积为1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有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指派人员负责管护。

基础性永久测量标志保护费由财政安排。

第三十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该标志的单位同意和委托管护单位的认可,属国家和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建造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建造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迁建工作应当在标志所在地的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扣缴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进行航空摄影、航空遥感测绘、编制出版地图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停止出版、销售并处以航摄总经费5%至10%、编制出版地图印量总定价30%至50%的罚款。

出版的地图内容有严重错误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

第三十四条施测前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测绘资格证书,可以并处该测绘项目总经费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用效能;阻挠测绘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恢复该测量标志所需费用。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提讼和强制执行程序,按《测绘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测绘单位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4

第一条 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实践,不断引进和吸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条 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 外业测绘工作要脚踏实地、端正态度,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每个点位都应实地测量,不得擅自对测绘原始数据进行后处理,一经发现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项目控制测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规范作业,原则上最终形成“GPS控制测量报告”且采样合格率达到100%,特殊情况(如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须向部门经理及时汇报、请示,由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整体要求决定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第六条 严格按照甲方对项目点位精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外业测量工作,遇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汇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满足甲方提出的点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测绘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条 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测绘仪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负责日常清洁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对讲机、测距仪、钢尺、钢钉、自喷漆、锤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第十条 技术中心负责成果的质量检查,形成作业人员自检、项目负责人检查、技术中心检查验收的三级质检制度。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

  (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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