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 关于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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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移交报告是指在国有资产转移过程中,由原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的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主要包括被转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内容,以及转移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仅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 关于资产移交的情况说明书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1

一、清查情况

共清查**527个,其中涉及有房屋建筑物的单位167个,有房产413处,约1148193平方米;涉及有土地的单位119个,有土地268宗,约5556.36亩,均不存在抵押、担保、入股等情况。

二、接收情况

根据**要求,加快推进不动产接收管理工作。首先对87个**不动产进行移交,涉及建筑物274处(建筑面积685684.32平方米),其中有房产证的建筑物41处(建筑面积84224平方米);涉及实际用地121宗(4275.26亩),其中有土地手续的42宗(1746.29亩)。

目前,已经有47个单位的全部资产签订了移交接收协议;有11个单位只对产权清晰资产签订了移交接收协议;另有29个单位未进行移交,由于财政部门资产清查尚未结束,资产移交调拨手续冻结。

三、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好的方面

1、通过开展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优化了资源配置、防止了资产流失、实现了保值增值。原**市一中旧校区闲置资产统一管理后,**改建成民生大院,极大的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指数。

2、将破产改制企业剩余的国有资产移交市国资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充分挖掘沉淀资产的利用价值。原山印小区大门口招待所和售楼部,经统一管理后改建成便民中心和大众食堂,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

3、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新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管理,将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转化成高效流动的国有资本,实现政府资产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在取得**批准后,经委托评估、财政核准、进场交易,提高了资产的市场价值,堵塞了廉政风险点。原市教科局五间门面在公开租赁前,年租金仅2.8万元,经公开交易后,年租金达10.17万元,翻了3.6倍。

4、对**办公用房进行清理规范、核定标准、统一调配、集中办公,节约了办公场所、加强了统一管理、优化了资源配置、显化了资产价值。原先各**办公场所分散在市区各个角落,管理混乱,也给群众办事带来极大不便;经统一调配后,办公场所相对集中,避免了面积超标、有利于统一管理、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清查接收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经过资产清查核实,发现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需要解决。

1、有的资产已拆除、置换,或实际已经报废、损毁,却长期挂账未作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提供拆除手续或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经建股办理下账手续。

2、存在账外资产,没有及时记账。账外资产由于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容易被随意处置,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相关单位提供建设依据、工程财务资料和竣工验收手续,报市财政局经建股办理记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尔后移交;如因原始资料不全或未进行竣工验收,无法按建筑成本入账的,可按现状评估后入账,再进行移交。

3、部分单位以前修建的职工宿舍,存在产权不清和物业混合管理的问题。建议目前只移交产权清晰的国有资产,将产权不清的部分予以评估,评估后再进行彻底处置,并尽快进行物业剥离,分装水电暖气管线。

4、乡村学校资产存在学校和村委重复上账,以及村委将资产上账而学校未上账的问题。建议先移交在学校账上的资产;对挂在村委账上的学校国有资产,在剥离后也要进行移交,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原出租资产无租金评估报告,未公开进场交易,存在租金偏低和租期超20年的问题。建议相关单位按照合同法中“租赁期限超20年,或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赁合同视为无效”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再按照公开竞价程序进行租赁。

6、部分单位资产已不使用,私自出租收取租金;有的资产还在使用,并创收来保障工人工资和保险,如强行移交资产易引发职工信访。建议将涉及的资产移交市国资公司纳入管理,根据需要再授权其继续使用。

7、社会捐助修建的资产,也属国有资产,有的单位未入账移交。建议对社会资产一并移交,防止国有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

8、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因年代久远遗失的情况比较多,有的属于划拨用地,但没有相关文件。建议对证件不全的资产,由所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后,可先行移交,尔后签订不动产使用协议,仍由其使用维护。

9、部分国有资产因历史原因存在矛盾纠纷,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未作处理,长期闲置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对国有房产土地公开出租或拍卖。

由于当初统计上报不全、未按实际建账、存在四六产权、资产养活职工等国有产权不清的情况,各单位国有资产移交接收未能积极推进。今年3月13日,我单位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移交管理的通知》(介国资经字[2018]8号)文件,又对相关**未彻底移交的国有资产进行催交,以便实现统一管理。下一步,在市财政局资产调拨手续开始办理后,及时将原单位资产进行调拨,进行规范建账、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没有及时建账的资产,市国资公司着手建立国有资产明细表,列入跟踪管理范围内。

五、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

根据市政府要求,继续对全市各**国有资产开展清查和移交接收工作,同时着手对学校和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移交。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和优化国有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互相配合”新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产权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充分挖掘资产潜能。及时办理国有资产调拨手续,建立完善国有资产账目;对未能及时建账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明细表跟踪管理,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2

根据霍政办〔〕62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财资〔2016〕39号霍邱县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县局决定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我局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国库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清查基准日。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清查范围为霍邱县粮食局机关。

三、工作方法

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工作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财务人员负责对资产清查数据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并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4月-7月)

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6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财政局。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

1.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县财政报告我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按照县财政局统一部署,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组长:郑宏东,副组长:刘志亮、徐东林,成员:王恩军、杨光、杜红洁、武杰、刘兴明。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单位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X月26日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3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就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校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学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校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学校各学院、系,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实体,各部处,附属学校等单位、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

2.学校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企业以各种形式占用的学校资产要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月)。

1.成立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3月-7月)。

1、各单位自查(3月-4月)。根据学校统一布置,以及国资办、财务处下发的固定资产盘点单或清单,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结果于4月15日前分别前报国资办、财务处。

2、汇总与核实(4月-5月)。国资办、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清查盘点结果,派人到各单位分别逐一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录入相关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卡片。

3、委托事务所审计核实(5月-6月)。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资办、财务处汇总的清查结果予以专项审计,以确保相关清查结果准确无误。

4、上报清查结果(7月)。校办和国资办组织起草相关清查报告,并按时(7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

5、整改总结(8月-12月)。在做好迎接财政部、教育部抽查准备的同时,建立完整的学校资产基础数据库。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实批复的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账目。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小组由作为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校长担任组长,由纪委书记与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名单另行公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办。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由学校统一承担与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人员,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宣传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处理。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4

为规范全镇国有资产管理秩序,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公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全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并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我镇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摸清我镇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非经营性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我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以资产管理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党政部门规范资源配置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提供资料。

(四)完善管理制度。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计划,建立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等程序,对全镇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主要采取以下清理办法:

(一)账实核对。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资产,由镇财政局提供固定资产、往来款项等资产明细表,各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资产明细表对本单位内的各项资产进行盘点并如实填写资产明细表。资产明细表中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核对结束后,各办事处、各部门要将资产明细表提交镇资产清查办公室(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及Excel电子文档一份)。往来款项资产明细表经镇资产清产办公室核实后,再提交各部门进行结算(收取或支出)。

(二)新增入账。针对账实核对环节中“有物无账”的情况,请各办事处、各部门如实报镇清查办公室,要做到不瞒不漏,清查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财政局统一建立资产卡片或新增入账。

(三)资产处置。针对账实核对环节中“有账无物“的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置:

(1)出租、出借处置方法:确因特殊情况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填写出租、出借表格,经镇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留镇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捐赠、赠送处置方法:资产对外捐赠、赠送的,须以书面报告送请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填写捐赠、赠送表格,并报镇办公室、镇财政局备案。

(3)报损处置方法:①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万元以下的盘亏及非人为毁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并附上该资产损坏的详细书面报告,经镇办公室、镇财政局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财政局备案;②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2万元(含)以上的盘亏、非人为毁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并附上该资产损坏的详细书面报告,经镇办公室、镇财政局、镇政府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镇财政局备案。如资产属人为恶意损坏的,将追究事故人的责任,并要求按原价赔偿。

(4)报废(淘汰)处置方法:①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内部审核意见表,经镇办公室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财政局备案。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2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内部审核意见表,经镇办公室、镇政府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镇财政局备案。

(四)凡涉及土地、房产的清查,由镇村镇建设局负责,将清查结果及土地、房产的原始资料送报资产清查小组,镇资产清查小组对清查结果核实后,再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公有房地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进行规范管理。

(五)凡涉及未收取的工程结算款及往年土地款的清查,由镇财政局负责,镇村镇建设局、镇园区办配合,将清查结果及未收取的工程结算款及往年土地款的原始资料送报资产清查小组,经镇资产清查小组核实后再统一结算。

(六)及时入账。经过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后,镇财政局要对已经审批的各项国有资产(包括新增、赠送、报损、报废等)及时入账,要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完善资产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动态的管理机制。

三、时间安排

资产清查由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7月30日前)。镇委、镇政府印发《昆阳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成立昆阳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镇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办事机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报表,对参加资产清查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查阶段(208月30日前)。根据资产清查的工作要求,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后,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资产清查情况。

(三)审查、复核阶段(年11月30日前)。镇清产小组对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审计鉴证,并将清产核资结果形成正式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各办事处、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分工、落实到人,保证国有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精心组织安排。资产清查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市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对于隐瞒不报、做假账而造成清产核资数据失真,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5

自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1月至10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以来,全国很多省市结合自身特点,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湖南省首先召开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积极部署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要求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山西省早动手、早准备、早安排,清查工作认识到位、政策法规学习到位、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和监管工作服务到位,“四到位”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据介绍,阳泉市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动员部署会议上提出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将一直持续到今年8月,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

为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重庆市政府也将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庆市财政局要求,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防止清查工作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夯实整个财政管理基础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也已逐步展开。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周天勇对记者说,“在清查过程中,要注意将资产按照不同归属类别进行分门别类,而且可以把资产清查工作当作是国家政策性改革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将不必要的建筑、服务设施等出租或卖出,同时也是一种资产基础的积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还同时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清查核实的工作内容和各方管理职责,规范了资产清查核实的工作流程。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6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资产清查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

财政部同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全文

_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单顺利开展,县政府、县财政局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了全县行政事业资产清查动员暨培训会议,对清查进行了安排部署及培训。根据县政府、县财政局的要求、《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制度、政策,我乡已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基本数据已上报,现将有关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产清查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准备阶段

根据县政府、县财政局要求,在资产清查动员暨培训会议结束后,乡三班子领导即刻召集各站所负责人,召开了乡政府及各站所资产清查会议,对全乡资产清查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并成立了由政府乡长任组长,财政所长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于2016年4月10日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办公室。由乡财政所参加培训人员为主,组织各站所财务人员对清查范围、要求进行讲解、培训。自此,全乡资产清查进入了摸清家底、数据收集的准备阶段。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及清查范围、内容

根据要求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忙丙乡除九个村委会以外财政供养的各个单位(乡政府、农经站、文化站、水利站、财政所、林业站、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内容包括:①清查范围内各单位的基本账户清理,对不再用、不可用、违规开户的账户按相关程续进行销户处理;②对清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全面清理;③对各单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存款、暂付款在内的财务等进行核对、清查;④对清查范围内各单位的各项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查实。

(三)资产清查全体实施情况

忙丙乡资产清查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指政府资产清查(农经站、文化站、水利站固定资产纳入政府清查范围);二是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即属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财政所、计生服务站、林业站、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站、文化站、水利站)。1、单位户数、人员编制清查。根据镇编办字〔20    __〕12号文件《_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_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核定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对乡政府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各站所事业专技人员及事业工勤人员进行核对、查实;2、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各单位在用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3、密切配合乡财政所,对各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财务进行全面核对、清查;4、由乡财政所统一印发各类固定资产清查卡片,分发各单位财务人员清查、核对、收集、整理,经站所负责人审核后,报乡财政所录入固定资产卡片系统。

二、资产清查结果

(一)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结果。1、账户清查。通过对乡政府基本在用账户进行清查,无违规账户;2、人员编制清查。根据县编办字〔20__〕12号文件,忙丙乡行政编制25人(其中:乡政府24人,乡财政所1人),工勤编制3人,忙丙乡实有行政人员23人,工勤人员4人(工勤超编1人),共计27人;3、财产清查。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忙丙乡政府资产类现金账面数为404770.78元,银行存款账面数为71601.28元,无清查变动数。暂付款账面数2267887.07元,由于年限过长、借款人调出、死亡等原因,不可能收回的款项22272.61元已在清查减少栏内冲销,清查数为2245614.46元。固定资产账面数899453.99元,由于部分资产属赠予资产,清查后,按市估价,盘盈固定资产29100元,固定资产清查数为928553.99元。负债类暂存款账面数为1260830.39元,固定基金899453.99元,结余1483428.74,至清查基准日止,无清查变动数。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数3643713.12元等于负债清查数3643713.12元。(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1、账户清查。通过各站所在用账户进行清查,无任何违规或闲置账户。2、人员清查。根据县编办字〔2016〕12号文件,忙丙乡共核定事业编制36人。经过清查,忙丙乡共有事业人员23人(其中:事业推公人员3人,事业工勤人员1人,事业专技人员19人),其它人员(临时工)19人,事业单位实有人数52人。3、财务清查。至清查基准日为止,忙丙乡事业单位资产类现金账面数为32192.17元,银行存款63877.47元,其他应收款账面数194993.11元,无清查变动数。固定资产账面数为1278561.41,事业单位多属上级指导单位,部分资产属上级配备或赠送,出现固定资产盘盈47422元,清查数为

1325983.41元,资产类清查数为1569624.16元。负债类其他应收款账面数为203250.86元,事业基金为70711.45元,固定基金1278561.41元,专用基金17100.44元,无清查变动数,负债类清查数为1569624.16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措施

(一)经过清查,忙丙乡政府按照县编委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总数已饱和,但出现了工勤编制超编,行政编制未满、事业单位占编等问题。为保证各单位总体效率不断提高,合理用人,应着重考虑人员的配备问题,加强对临日工的骋用、管理,做到各负其责、各占各编。

(二)行政及事业单位暂存、暂付、应收、应付款仍占资产负债的一定比例,严重影响财务正常运转。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不断加强账务处理能力,全力配合乡财政所,每月定时对暂存、暂付、应收、应付款进行清理、收、付及相关账务处理。

(三)通过清查,部分单位出现了固定资产盘盈、闲置现像,固定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应加强对其的管理、使用,不断提高单位效益。对外界赠予、配备的部分资产,应报乡财政所备案,按市估价,以全面掌握各单位总体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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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按照市财政局与市局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自查阶段已于1月26日全面结束。自查阶段历时50天,共收到全县201个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自查报表。其中主管单位61个、县直属国有企业3个、乡镇14个。61个主管单位中零报告有26个单位。通过初步汇总统计,全县共有国有房屋面积1396509.69平方米,账面价值96213.96万元,占地面积3837784.06平方米。国有房屋按结构分:楼房面积1104282.24平方米,占79.07%、平房和砖瓦房面积292227.45平方米,占20.93%。农林用地38296.38亩。

在此期间各复查小组还提前开展了复查工作,共复查了 15个单位,与自查基本相符的 11个单位,退回重新清查的4个单位,分别是党校、文广体新局、粮油贸易公司、小溪镇等。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初步复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单位存在帐帐不符、账实不符现象,尤其是撤区并乡以后被撤并的乡政府的`房产和土地被侵占和闲置比较普遍;二是有的单位资产出租和处置不规范;三是部分县直单位已拆迁的房屋没有及时上报核销;四是前期被县政府收回调剂的资产没有上报;五是有的主管单位下辖的乡镇机构与乡镇资产混合在一起,产权不明晰,如乡镇司法所、财政所等。六是有的单位资产状况太复杂、扯皮问题较多,如乡镇卫生院、原乡镇企业局大楼等。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传达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动态。

二是对资产存量比较大的单位进行重点跟踪,重点审核,如教育、卫生、粮食、供销等系统。

三是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国有资产清查和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学人所长,少走弯路,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开拓思路,超前谋划,勇于创新,争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移交报告范文大全9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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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 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

发13号):

a) 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b)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3) 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a) 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成的权益。

b) 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注:根据上述规定仍无法判断江山化工持有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产权。疑问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二、 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1、 决策审批

(4) 协议转让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5) 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由集团审批。

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用协议转

2、 文件审查

决定或者批准所需要审查的书面文件(《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十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3、 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4)公示7天

(5)上报核准 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

依据:《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69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4、 协议转让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注:该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可能不适用于江宁的股权转让】 为了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保证改革工作健康、规范和有序进行,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经批准,以下范围内事项,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国有产权:

1.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以货币形式增资扩股且其所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转让的合资合作事项;

2.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间的国有产权转让;

3.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向非省属(包括中央所属、省内地方所属和外省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产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向国有持股比例相近的非省属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4.企业其他股东对省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控股式收购时,向国有股东发

出要约收购的;

5.企业持续经营亏损,历史包袱较重,意向方愿以承债式整体收购的;

6.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7.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8.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属同一集团内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间的产权转让。

以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转让方必须充分说明明显优于公开转让的效果,或难以组织公开转让的理由。

经批准采用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方式转让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环节。

1.

2. 业内部,就该次转让行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3. 易机构要对转让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

5、 交易场所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应当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具体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由省国资委另行公布。

6、 转让公告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产权转让公告经发布之后,不得随意变动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产权转让批准单位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按照浙政办发〔2005〕69号商作价转让的,不再公告征集受让方,但在转让意向达成后,需按规定对转让情况进行公示。

7、 受让条件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管理层及转让标的企业职工除外)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设置受让条件的,受让条件必须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针对特定的.潜在意向受让方设置专

属性条款或歧视性条款。 受让条件应在转让方案中明确提出,并就相关条件的设置理由及执行标准作出具体说明。在转让方案中载明的受让条件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批准后,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另行增加、删除或变动。 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转让方设置的受让条件是否符合上述原则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经审核确认的受让条件和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的工作。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受让条件,省国资委有权责令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予以及时纠正。

8、 转让程序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

(1) 提出受让申请

(2) 缴纳保证金

(3) 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4) 提供资信证明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

(1) 登记意向受让方

(2) 审查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3) 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数量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1)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一般可采取拍卖方式。

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整体资产出让或控股权转让,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

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招标标的的标底价。评标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3)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合格受让方,可以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的方式。

9、 价格限制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 首先,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暂停交易,在在获得省国资委同意后方

可继续进行;

(2) 然后,在继续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再次暂

停交易,并将交易的详细情况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根据交易情况进行研究处理,重大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研究后进行处理。

10、 签约交割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 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2) 产权转让合同由交易机构鉴证。

(3) 产权交易机构应为转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4)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要及时将产权转让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5) 转让双方凭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和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11、 支付价款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1)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

(2) 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经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

a)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内支付;

b) 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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