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5篇 员工请假销假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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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管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让单位对请假和销假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此举也可以保证单位对员工请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下面是关于“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5篇,和员工请假销假管理规定范文”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对此进行参考和借鉴。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5篇 员工请假销假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2

一、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应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工作,决不能擅离职守,有事有病的教职工必须在上班前持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到校办公室销假,否则以旷工、旷课论。

二、假期种类和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的教职工可给病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须有医疗证明,教学人员上级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假交校办公室备案,其他员工由各处主任批准。

2、事假。教职员工确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者,可给事假,但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三天),上天以上三天以内教学人员上级分管校长批准假条交校办公室备案,其他员工由各处主任批准备案十五天至一个月以上者,需学校行政会通过。

3、婚假。以区教育局文件精神实行。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可给丧假三天,旁亲一天,不扣工资。

5、产假。女教师工产假可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出勤方面的处理意见

学校一切工作员,都应是学校学生的表率,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不请假离校和请假逾期又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扣发工资办法:

1、旷工1天扣100元,并扣发期末出勤奖励工资,并给予校内警告处分,3天以上学校解聘。

2、旷课1节扣50元,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会议作旷课处理(不足1节按1节课计算),因个人原因请假不参加会议、活动,每次扣10元。

3、上班、开会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溜岗1次视为旷课1节。

4、全期无病、事假、迟到、早退现象,视为全勤,教学人员发全勤奖200元,其他员工100元。

5、教学人员病假(凭病假条)每天扣20元,(每月调课后半天看病不扣工资)5天以上不享受服务工资(不含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不享受结构工资中的浮动工资及本月学校规定的全部福利,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资70%,一个月至三个月队不享受浮动工资及全部福利外,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资的50%三个月以上,浮动工资,基本工资及福利均不享受,以上情况均不得参加学校评优及续聘。其他员工病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6、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调课后半天事假不扣),3天以上不享受当月服务工资(不含3天)。事假一个月以上自行解聘。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7、教学人员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内,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内,发出勤良好奖100元,其他员工事假每天按岗位工资加服务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8、全期病、事假超过第4条,全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9、离职学习(非公派)长期病休和长期请假人员按条例第5条执行。

10、事假、病假、旷工应记入教职员工的业务档案,作为评估教职工工作的依据之一。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3

为规范公司内部关于员工请假的规章制度和加强公司内部关于员工请假事务的管理,结合教育行业的特点,充分体现公司制度化与人性化管理的优势,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营运质量,特此制定和规范员工请假制度和流程。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由于公司所处服务行业的性质,要求每名员工都能为了客户着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缺勤,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年不得超过10天。

1、所有请假、调休,均需事先在oa上进行申请及审批,操作方法具体见《请假流程图》;

2、由所在部门的直属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请假天数对应的准假权限(见第四条)逐级审批假期,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如急病、重要紧急事项等)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实时以电话形式告知直属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事后上班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

部门主任有权批准属下一天及以下假期,校区总监有权批准两天及以下的假期(包含调休假),三天(包含调休假)及以上须由总经理审批签字。批假流程如下:

一天以内假期(包含调休假):提前一天填写请/调假申请——部门主任审批签字——校区总监审批签字——行政部备案;

两天及以上假期(包含调休假):提前三天填写请/调假申请——部门主任审批签字——校区总监审批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行政部备案;

1、请假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处理,超过半天按一天处理;

2、请假实行逐级审批,所有假期均须由直属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再交由上一级领导审批,不得越级审批,否则行政部不予承认假期,视作旷工处理;

3、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在特殊情况处理后没有在上班后的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视作旷工处理;

4、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达到两次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4

请销假制度,要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报市委主要领导阅知。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指导全县干部职工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单位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条  事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请事假在5天之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6天至10天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10天以上的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请假天数可从年休假中扣除)。

(二)一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工资,基础性绩效(工作津贴)工资按70%计发,扣除部分上交县财政;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不再批准事假。

第七条  病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请病假15天以内的,出具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请病假1个月以内的,出具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三)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必须由县级医院以院长为组长的5人以上会诊小组出具休病假或住院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各镇(中心)报包抓县级领导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因大病需续假的,每满三个月须重新提供县级医院会诊证明。

(四)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津补贴)照发;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生活补贴)工资、乡镇补贴;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作津贴)工资按70%计发,扣除部分上交县财政。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5天以内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镇(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手续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  脱产学习请假的审批与待遇

(一)公派脱产学习按规定学制期间执行津补贴,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停发绩效工资(津补贴)。

(二)经组织同意,脱产自费参加学历教育须提供入学证明,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再次脱产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须间隔五年以上。学习期间保留基本工资,扣发全部绩效工资(津补贴),上交县财政。学习期间的考勤、考核由所在学校按学期做出书面结论,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绩效工资(津补贴)。

第十一条  一年内请事、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得评优;累计超过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的可以先口头或电话请假,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相关事项的认定

第十四条  违反请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不按时到岗工作,造成脱岗情形的;

(四)提供虚假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五)提供虚假入学证明,虚假脱产学习请假的;

(六)因其它原因造成脱岗的。

第十五条  原则上单位不得借调工作人员,不得以借调为由规避请假,未按程序批准的借调视为旷工。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借调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严格控制从乡镇借用人员的数量。借调满半年必须重新按程序审批,原则上总借调期限不超一年。

企业和县外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县内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享受乡镇补贴的,以借入单位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认定为旷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请假,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出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请假的;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形成旷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扣发工资补贴等待遇的;

(五)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违规批准请假、脱产学习、借调的;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6

一、请假不超过四至五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 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请假五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经办 公室主任审查后,报分管矿长审批。

三、每月请假超过六天以上的,每多出一天扣除月工 资50元,如有父母签字或直接亲属证明此次请假外出, 可不扣除。

四、经审批的《请假条》报至企管科备案。

五、办公室人员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企管科销假。

六、如遇特殊请假,确实不能当面请假者,本人应电话 联系主管领导口头请假,事后及时陈述原因,并补签请假条 ,否则视为旷工。

七、本制度制定,由山西下合煤业有限公司综合办实施、 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西xx有限公司

综合办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7

各公司、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管理,强化部门和团队的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保公司良好经营秩序,特制定公司请假和销假制度。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公司员工所规定月休假日、法定休假日无需办理请假销假)

一、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有员工。

二、请假的程序及审批

1.员工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岗上班。

2.请假审批流程:

安排工作——填写请销假条(附表一)——假条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期满销假。

3.关于各子公司员工请假审批。

a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需部门经理、总助、总经理签字;

b经理级及以上请假需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签字;

c签字后请假条需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生效。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人力资源部未审核备案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假条,视为无效假条,按旷工处理。

旷工的处理办法:

1、凡旷工人员,根据旷工天数对员工进行定额罚款,计算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员工计算日薪×2×旷工日数

2、旷工人员年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不适岗行为,对旷工人员进行调岗,调职。

2、旷工人员年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不配岗行为,对旷工人员进行调职、辞退。

3、员工旷工期间由于岗位、个人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员工个人承担损失费用。

四,附则

1、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2、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总部人资资源部

201x年11月1日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8

为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明纪律,规范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做如下规定,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请假审批权限:

①请假半天以内的员工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部门主管(部长)审批,部门主管于请假当日报到项目部存档;

②请假1—7天以内的员工提前提出申请,部门主管同意后经由李经理审批,并附有请假事由的材料留项目部存档。

2.请假的类别和期限:(轮休日不记入请假时间内)

①病假:凡经医院开据的,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时间不准超过10天。

②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亲自办理的,可以请事假。时间不准超过5天。

③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准假10—15天。

④丧假: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⑤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

伤假,根据医生嘱咐开假。工伤治疗期间的按国家规定的累计全年*的平均*给予发放。

3.请假规定:

①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逐级审批(病假须附医生)。

②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累计超过7天的(包括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当月不予发放,自发放日起,工作满15天后,经由项目部开据,方可发放。

③年假后须按规定时间返厂,迟到一天扣50元*,予以累加,未请假超过3天未到岗的,按自动离岗处理,不予发放。

④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⑤请假期满,应按时到项目部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向项目部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山西隆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物业武电项目部

201x年10月17日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9

教职工因公、事、病、探亲、婚、丧、产、计划生育等需耽误上班时间的,必须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不假离校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向学校销假。

一、请假、销假程序

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一式二份,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审批后,请假人须将《请假单》一份交办公室登记并存档,一份交所在部,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本人必须到办公室当面销假。

二、审批权限

3天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审批,其余教职工经本人工作涉及到的处、室、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

3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请假,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三、病假:一次请病假,除癌症病人、精神病人、重度传染病人等外,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医院确诊需超过两个月的,按程序重新请假。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休假治疗书

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应事先电告学校,返校后凭当地县级医院治疗*补办手续。危急病人可先就医后补假。

四、事假、探亲假:办私事和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确需占用上班(课)时间者,必须事先请假。

五、婚、丧、产、计划生育假:休假天数以国家规定为准(详见附件),并均含节、假日在内。

六、如遇请假人不能离开的特殊情况,可由家属或被委托的其他同志代办请假手续。严禁捎口信、打电话请假(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除外)。

七、弄虚作假请假的,一经查出视为旷工(课)。

八、非特殊情况误工(课),不予补假,以旷工(课)论。

九、请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含课时、工作量)、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无正当理由或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告教育局。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0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为基数计发病假;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补贴。对工作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绩效。对奖励绩效,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50%(日基本=月基本/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补贴。以生活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绩效。对基础绩效,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或住院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

3、3、5产假

3、3、5、1女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证明,必须真实。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2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或固定。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机关)或固定(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或固定。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或固定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或固定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可以照发。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3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jú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jú长报告,并报jú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津贴、工作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jú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按本人标准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4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书面请、销假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请、销假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党委组织)部。

 第 二 章

 假期种类及期限

 第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五条 事假 员工因事不能出勤可请事假,事假要严格控制,一般连续不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休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要求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生诊断证明,于次月 20 日前填写病假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主管部门作为支付工资的凭证。凡无病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跨月病

  伤请假单,在两个月内有效。

 (三)休病假员工销假上班后三个月内原病复发需继续休假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四)病休日不能以公休日顶替。

 (五)除工作时间突发急诊外,员工诊病必须占用生产时间赴医院就医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凡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致残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并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需办理工伤假申请手续,工伤假期为按管辖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能恢复原工作的,可凭医师证明直接销假上班;不能恢复原工作,需要改变工种或转伤残,经鉴定批准改变工种的人员应服从分配,限期内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伤愈复工后,如旧伤复发,必须经管辖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按工伤处理,并申请休工伤假。

 第八条 探亲假

  凡工龄满一年,配偶或父母亲长期在外地居住(距公司100 公里以外,且不含唐山、秦皇岛地区)的员工可申请探亲假。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当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按公司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执行。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员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享受探亲假人员的探亲时间,不要因为探亲人员过于集中影响生产和工作。凡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临时性缺员,一律由各部门内部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假 依法从事社会活动、专业技术活动、参加会议、职业技术培训、文化学习、文体活动以及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考试

  等非生产活动均作公假处理。

 第十条 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8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婚假与探亲假可合并计算。

 (五)婚假如遇公休日和法定假可顺延。

 (六)再婚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一条 计划内生育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怀孕不满 2 个月终止妊娠,产假 20 天; (二)怀孕满 2 个月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产假 30 天; (三)怀孕满 4 个月不满 6 个月终止妊娠,产假 42 天; (四)怀孕满 6 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 90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七)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第一次生育,奖励晚育产假45 天; (八)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30 天 (九)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应按规定申请病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按有关规定给予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丧假 (一)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病故可休丧假 3 天; (二)员工的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1 天; (三)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病故需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路程假 距公司 100 公里以外的员工,婚假、丧假和探亲假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往返路程假,一般 100-500 公里为 2天,500-800 公里为 3 天;800 公里以外为 4 天。

 第十五条 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的公司在册员工均可享受不同期限的年休

  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当年休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当年休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当年休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二)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原则上一次休完,跨年度作废(经公司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因工作、生产需要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必须经批准,有关部门应做好休假统计。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可与年休假时间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其他假 (一)员工因市政动迁、搬迁,可享受迁居假 3 天。

 (二)员工婚前检查及婚前教育,经批准后给假 1 天。

 (三)其他经公司研究特批的休假。

 第三章

 请假、 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

  续。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视为旷工。

 员工请假填报《员工休假申请单》(附件一),履行审批手续。

 员工在工作时间,需临时离开岗位,必须履行部门内部临时离岗请销假制度。临时离岗未经准假或准假时间已满未经续假擅自不到岗上班的,没有特殊原因,按旷工处理。

 员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或无法书面请假,应以电话方式提前向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待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恢复上班当日补办相关签字手续。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员工电话请假记录》(附件二)、《员工休假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普通员工 2 天以下(含 2 天)由所在部门审批,3 天至 5 天由所在部门主管副总批准,6 天及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 2(含)天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3天及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公假由个人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公假手续。

 第十九条 请假得到批准后,须在休假前一日持请假单到主管部门备案。

 电话方式请假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持《员工电话请假记录》、《员工休假申请单》在批准的当日到主管部门备案。

 不按要求备案的,请假无效,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章

 续假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申请续假,续假按正常请假程序完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满后因身体原因需续假,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后,重新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休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带薪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返回单位少休假或提前结束休假的,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应另外安排员工休假时间,补足员工应休假天数。

 第五章

 销假

 第二十三条 假期完毕,休假员工须于上班当日办理销假手续,填报员工销假申请单(附件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第二十四条 休假员工原则上应休满假,非公司要求提前销假视同自愿取消剩余假期、恢复正常上班,公司不再对本次休假给予补假或给予其他补偿。

 第六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按公司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公假及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其他假外,各类休假期间,停发各项津贴、补贴,国家规定和公司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工会、监察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员工休假申请单 2.员工电话请假记录 3.员工销假(申请)单

  附表 1 员工休假申请单

 申请人

 所在部门

 申请日期

 假期种类

 计划休假时间

 请假事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签字: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在计划休假前两周内填报。

 2、本表交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人所在部门一份。

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15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xx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根据新政办[]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限满十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限不满十的,发本人工资%,或扣工资总额%。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的,扣工资总额的%;

⑶工龄满十的,扣工资总额的%;

⑷工龄不满十的,扣工资总额的%。

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累计各不超过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全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全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计发。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亲配偶的,每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如有特殊情况,当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八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天。

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按劳薪字[]号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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