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制度报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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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是组织机构或企业为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通过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要求,以下是关于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制度报告汇总的相关材料,大家快来看看吧。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制度报告汇总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

一、信访举报总体情况2016年元至3月份,景泰县纪委监察局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64件(重信17件,占总量的26%),与去年同期41件相比增长51%。从信访举报来源看,上级转办31件,本级受理33件。从信访举报方式看,来信29件,来访11件,网络举报16件,来电8件。署实名举报46件,匿名举报18件。从被反映人员职级看,反映科级部门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的19件,一般干部的2件,事业单位3件,村干部23件。从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性质看,反映违反政治纪律1件,违反组织纪律1件,违反廉洁纪律7件,违反群众纪律32件,违反工作纪律6件,违反生活纪律4件,贪污贿赂13件。从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时限看,反映2014年以前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共18件(不包括重复件),占总量(不包括重复件)的33%。从反映问题属实程度看,当前共完成初核或谈话函询21件。其中,属实4件(通报批评1人,批评教育1人,工作约谈2人,转立案调查3件),不实17件。当前信访举报件查实率为19%,立案率为14%。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当前,景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主要以下特点信访举报总量持续上升且同比增幅较大;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举报方式仍以来信为主;署实名举报率有所提升;信访举报件质量偏低;反映科级干部和村干部的信访举报较多;反映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贪污贿赂类问题比较突出。综合来看,当前景泰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纪问题被不断挖掘,存量不断减少,增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乡科级干部违纪明显减少,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依然存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从群众信访举报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村干部侵占集体财产、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较为突出。主要集中在扶贫救助资金发放、村集体土地流转等领域,具体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在低保评定、精准扶贫户评定、救灾救助款物发放中优亲厚友;二是评议程序搞形式、走过场;三是在申报危房改造户过程中把关不严、虚报冒领;四是向低保户、危房改造户等乱收费;五是在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私自进行土地承包;六是村集体土地承包费用管理混乱,易出现贪腐现象;七是虚报冒领村文书和队长工资;八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为了规避监督,不如实报告宴请人数,或分批次进行宴请。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2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切实把握工作主动权,武山县实行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着力强化“预判+研判+解决”机制,形成了及时发现信访问题和高效办结信访事项的有效机制,切实提高了信访工作质效。

坚持“预判+分析”模式,形成工作月报。综合运用当月信、访、网、电等渠道事项和各类政民互动渠道群众反映问题,结合近三年同期信访情况,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特点,研究信访工作规律,形成信访工作月报,预判分析下一月信访形势,以便提前介入、提前防范;

坚持“研判+分析”模式,形成季度分析。紧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矛盾、本季度发生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隐患,从受理渠道、问题种类、人员类别、属实情况等各类数据进行多类别、多角度的深入分析比对,及时发现信访新重点、新焦点,准确判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找出问题比较集中的乡镇、部门和群体,形成本季度信访形势分析,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坚持“回判+解决”模式,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局务会议对上月、上季度提出的信访形势“回头看”,验证预判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未解决的问题,采取集中交办、实地督办督促问题解决;针对仍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问题,加强与乡镇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问题跟进处理。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3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工作要求,从群众信访问题入手,加强重点领域信访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 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形势研判,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特制定 如下制度。

一、建立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制度

1、市级、县(区)以及联席办所属的各专项工作组的牵头行政机关或部门,要建立等 每个季分析例会制度,根据信访工作综合情况,重点分析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及发展趋势,并通过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以及报送市、县(区)领导等方式, 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2、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3、信访工作季分析研判例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次月的 8 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分析研判内容和事项办理、报结

1、每季度来电来信来访受理情况;

2、初电初信初访受理情况。初电初信初访受理、转送、交办、承办、督办、督查、报 结的情况以及各机关部门采纳改进建议情况;

3、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行政机关或单位;

4、受理复查、复核的数量及办理情况;

5、重复率较高的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6、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7、对涉及下列情况的重要信访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意见: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岐的信访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件;

(4)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复杂的信访件;

(5)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件。

 8、每季度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报结情况;

9、其它需要协调的信访事项。

三、季信访分析研判例会方式 市、县(区)以及市直各行政机关或单位的季分析采用信访总体情况综合分析与个案分 析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形式 市、县(区)召开的季信访分析例会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县、区长)主持, 副秘书长(副县、区长)不在时,由副秘书长(副县、区长)委托相关领导主持,相关信访 问题较多的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参加。各市直行 政机关或部门召开的分析研判例会,由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主持。 五、督查督办 市、县(区)及各单位部门召开的每次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重点领域、难 点、热点问题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要逐级上报提出解决的 建议和意见,包括转送、交办、督办、报结、督查、协调以及报请市、县(区)相关领导等, 会议纪要所列出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效能办和信访局(办)负责督办。督查督办后, 有关部门拒不执行督查督办意见的,按照《南宁市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4

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重 点领域信访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形 势研判~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工作具体采取例会方式进行。 区级国土资源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例会原则上由局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负 责召集~由分局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邀请涉及信访问题较多的科室、 队、所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分管领导参加。例会原则上每年不少 于六次~其中分局党委主要成员参与的不少于二次。 遇有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或出现带有倾向性的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时~ 分局随机组织专题调研和分析~及时指导部署工作。 第三条 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的组织准备。会前~具体组织部门应通知参会 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充分准备~提前 收集情况并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指定主汇报人~在例会上进行综合汇报~最后 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形势分析结论。 例会的重点为:各地信访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研判期限内信访方 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 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区域性或阶段性普遍出现的信访问题,集体访、重复访高 发的区域分布情况~信访人员的构成及特点,由于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一 些地方和单位信访维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对策建议等。

综合汇报主要内容为:

一是重复率较高的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二是在调查研 究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情况,三是对涉及下列情况的重要信访件提出办理意见:,

1, 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件,

2,信访人与承办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岐 的信访件,

3,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件,

4,群众反映的 热点、难点信访件,

5,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件,四是其它需要协调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例会应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 要。对排查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 素~会议纪要中应明确解决的建议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 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例会后~应形成通报。 通报内容为:各地区信访工作情况~近期信访形势和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可 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不稳 定因素,群众到本级和上级部门集体上访的情况,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和办 理的情况,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取得具有推广价值的工作经验的单位、个 人及其工作情况,违反《信访条例》或信访工作责任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情 况等。 通报主送各街道、分局各科室以,队、所,~同时抄报市局、区联席办。通报应 对信访维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工作建议、指导意见及工作要求~确定 责任单位抓紧落实。 第六条 分局不定期对各地信访形势分析研判通报制度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要求落实此项制度的~将在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中从严扣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5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深化信访工作基层基础,整体提升街道信访工作能力水平,决定在全街道开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专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 前端化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形成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好信访秩序。

二、信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

召集人:

成  员:

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构

(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街道信访工作站,办公室主任由七星街道工委副书记黄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人廖梧淞同志兼任。

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将辖区信访问题交至成员单位或专项工作小组办理,协调处理紧急信访问题和应急处置。督促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对成员单位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与区信访联席办对接,与成员单位沟通协调,负责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通报以及会务等工作。

(二)群众信访服务中心

街道设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来访来信来电网投进行登记、录入、办理,向街道联席办报告办理情况,群体访或信访突出问题第一时间报街道联席办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项小组进行处置。

四、工作职责

(一)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导落实,推  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推动上级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研究分析信访形势,梳理排查本地区信访矛盾纠纷,协调解决和化解初信初访事项;协调推进重信重访专项治理,降低重复信访比重;研究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 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研究部署督导检查重要敏感节点信访安全保障工作;承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本级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督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和信访形势分析研判会议,讨论需要提请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和需要提交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的事项;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处理重点信访事项;交办有关单位落实信  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的任务;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负责组织信访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警通报、统计报送等工作;加强与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其他信访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

列入每月信访工作联席  会议固定议程,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可视情况邀请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制度

重点协调处理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从政策层面化解建议,协调各部门联动处理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等。  

(三)建立信访安全保障工作制度

在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期间,根据需要协调安排人员参加信访秩序维护和集中劝返工作;收集各社区信访动态及重点信访人员的稳定情况等,报街道主要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制度

根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和工作需要,信访联席办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督查工作。督查内容为上级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社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建立信访工作台账情况、初信初访办理和重点信访事项化解情况、敏感节点信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完成后,应将督查情  况及时报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6

组织部门信访举报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检验识别干部的“试金石”,贯穿干部监督工作全过程。近年来,东平县探索运用组织信访“大数据”,强化研判预警,开展定向分析,分类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组织信访工作科学化水平。

  台账管理底子清。强化信访举报管理,畅通来信、来电、来访、短信、网络举报“五位一体”信访渠道,统一受理口径和录入标准,建立组织信访工作台账,坚持逐件录入、每月统计、季度汇总、年度总结,做到底子清、数字准、责任明。2013年以来,按照被举报人身份、举报事由、案件特点分类梳理,对农村干部、选人用人、越级访重复访等热点难点问题综合分析,积累了年度信访总量、信访集中时段、反映突出问题、信访变化趋势等一大批数据。

  定向分析情况明。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时间节点、重点群体、重点部门等方面信访举报,组织力量进行专题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今年10月份,着眼服务村“两委”换届,依托组织信访“大数据”,对农村信访问题进行定向分析,发现举报反映重点问题主要是村干部工作作风和经济方面问题,举报反映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后进村,在村“两委”换届期间信访举报比较集中。针对分析出的突出问题,提出换届前“抓好后进村集中整治、搞好选情预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换届纪律宣传”等工作建议。

  定期研判预警准。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研判,选取信访量较多的单位,对信访数量变化、反映突出问题、集中反映领域等进行分析研判,帮助相关单位掌握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及时进行整改。今年以来,对信访数量较多的5个乡镇(街道)组织委员进行了约谈,共反馈农村干部教育、集体资产管理、机关干部日常管理等6类41个具体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有效遏制了各类信访数量,截至10月底,全县组织信访举报和去年同期相比降低46个百分点。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7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信访形势,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全省做好信访工作,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建立省信访局信访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研判会)。

一、组织实施

研判会由局主要领导召集主持,主要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由分管综合指导处的领导召集主持。涉及到重大信访事项和信访积案的,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综合指导处负责会务的组织实施。研判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事项可临时召集。

二、会议形式

研判会采取例会和专题会相结合的形式,集体研判、综合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提出建议。

三、研判内容

例会主要内容:各业务处(室)通报当月群众来信、来访、网上投诉、案件办理、进京访等情况,发现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工作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专题会主要内容:针对重点群体、重大信访事项、重点信访案件、信访老户、进京非访和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以及敏感时段、重要节点期间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由各处(室)梳理汇总,进行专题研判。

研判会结束后,形成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各相关处(室)及责任主体抓好落实。每季度或半年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敏感节点或特殊情况随时专报。

四、参加人员

局厅级领导,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综合指导处工作人员。根据议题,通知有关市(区)、省级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

五、要求

1、每次研判会前一周,局综合指导处拟定会议内容,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2、各处(室)会前认真准备,形成书面发言材料,内容要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会议结束后,发言材料交局综合指导处汇总。市(区)和有关责任主体参会的工作人员,要提前认真做好汇报材料准备工作,会后将汇报材料交省信访局综合指导处。

3、各参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院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投诉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四条  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 要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监察室电话:85875237,医务部电话:85875207。

第六条  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场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医患协调办公室专门承担医疗投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患者医疗投诉,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六)医患协调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访违法行为或非正常上访,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要实行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本院职工对廉政工作、科室工作、个人问题及其它方面的投诉可向监察室口头、电话、书面递交、投放意见箱等方式投诉,也可直接向上级或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科室执行。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9

第十九条 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

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自承办单位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卫生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第四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力量,涉及医疗专业方面的信访、投诉问题转交医务部或护理部,门诊服务质量和其它方面的投诉交门诊部和相关科室处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工作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或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三)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卫生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铁东区教育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小学领导班子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是学校沟通和联系广大师生和家长的重要渠道。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家长关心学校、热爱学校、建设学校的积极性,维护安全团结政治局面的作用。

一、包组摸排,稳定压倒一切。

学校领导要求教职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待信访工作,把教职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疾苦放在心上。

学校领导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困难,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保证及时、正确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上访的问题,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和社会政治稳定。

     明确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信访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周一开会,统计情况,研究新问题。

二、加强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学校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了带着感情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工作,抓好宣传引导工作,使不违规上访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坚决查处背后支持、鼓励群众上访闹事行为,规范反映问题和上访的途径和行为,创造良好信访秩序,把学校信访工作纳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轨道。做到了各年级组都能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抓紧时间来判断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做好工作,向教职工说明情况,讲清道理,把工作做深,作细。对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把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及时迅速地反馈给教职工、学生家长。

切实加强学校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少先队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沟通群众与领导间的桥梁纽带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学校领导意图得以贯彻,保证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答复和解决。

三、加强值班,改善安全设施。

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确保了校园及周边的稳定。加强值班、信息和信访工作。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接访、登记和值班。做到信息传递和报送“快、准、实”。制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师生重大思想苗头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局信访办。

加强教学楼、教学设备的安全工作。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立即维修或更换;

强化学校门卫工作;

强化领导轮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特别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熟知有关安全制度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认真接待,落实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将信访工作引向深入,学校积极开展信访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作。

学校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都认真接待,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把问题解决在本年级、本班,绝杜放任不管,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学校每天在传达室准备《群众来访登记表》,因为学校不存在乱收费、乱办班现象,不存在违反师德现象,不存在学校管理混乱现象,目前还没有上访人和事情发生。

一旦有信访人,一定严格按照局要求的信访工作管理程序制度去做。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2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访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大局,根据曲江新区综治维稳信访办转发《西安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信访形势和信息日研判制度>的通知》精神,10月19日下午,电影公司召开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积极组织传达、学习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强化信访维稳信息研判,按照“四个一”的要求,实施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信息日研判。

会议强调目前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信访维稳工作压力较大,各部门、分公司不能有松懈思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分析研判,对重点人员要重点关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前预判信访维稳情况,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做到有事上报,无事报平安。

  会议要求各部门、分公司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析研判当天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信息,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3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信访工作进行定期分析研判,旨在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通过对信访举报问题的定性定量分析,研判学校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信访举报问题反映集中的部门和领域,研究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信访,每季度组织召开例会进行分析研判,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研判意见,形成统一的分析处置结论。遇有重要的线索时及时研判。

第四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纪委委员会,专题进行信访工作分析研判,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遇有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或出现带有倾向性的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时,随机组织专题分析,及时指导部署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及工作协调。

第五条信访工作定期分析研判的主要内容有:

(一)通报学校信访工作分析报告。

(二)交流信访调查核实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三)分析研判学校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针对信访举报问题反映集中的部门和领域,研究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信访件。

第六条信访分析研判会议应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信访工作定期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泄密,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4

 为进一步加强涉稳情报信息预警研判工作,确保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早发现苗头,准确判断性质,及时有效地控制在萌芽状态,切实把握工作主动权,维护好全局稳定,现就我局建立维稳处突情报信息预警研判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快速、果断、妥善”处置的原则。

  二、成立预警研判机构

  在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局维稳情报信息预警研判工作组(以下统一称为局研判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郭发斌(局长)

  副组长:姚志(副局长)

  成 员:傅琳(局办公室主任)

  徐正洪(监 察大队长)

  丁雁 (监测站站长)

  李德华(环评股股长)

  建立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听取研判组工作例会制度。因工作需要,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情报信息预警研判工作会,研究部署有关涉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和报送涉稳情报信息动态,并抓号稳控、处置工作。

  三、预警研判范围和级别

  1、预警范围。指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 事件、非法聚集活动、邪教活动、非正常上访事件等。

  2、预警级别。局研判组研判的情报信息,根据参与事件的'人员规模、影响范围、事件性质、激烈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现实危害程度,划分为三个预警级别。具体如下:

  (一)一般预警: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事态正在逐渐扩大,需由局或县直主管部门处置的。

  (二)重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或事态正在蔓延升级,需县、局两级维稳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处置。

  四、情报信息收集工作

  各股室负责人按职责主动收集苗头性、内幕性、行动性情报信息,及时上报。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维稳信息员的作用,掌握维稳处突的主动权,争取维稳处突工作抓早、抓小、抓准、抓实。

  1、报送要求

  (1)时效性。获取重大情报信息后,各责任单位务必要减少中间环节,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局研判组。

  (2)连续性。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情况应及时续报。

  (3)准确性。报送的情报信息内容要尽量翔实、准确,讲清时间、地点、诱因、规模、涉及人员、激烈程度、行为方式、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以便局研判组进行有效研判、核实,防止事态扩大。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避重就轻。

  2、建立联络员制度

  为确保涉稳预警情报信息渠道畅通,局研判组确保一名联络员负责情报信息报送、反馈和联络工作。局联络员王吉文(电话:15012394913),负责局研判组信息联络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作为不到位的,以及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发生应当获取预警情报信息而未获取或迟报、漏报、知情不报、接报不作为,导致不稳定因素未能及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尤其是善后工作没有持续跟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我局现有的处置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15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文件关于“要综合开发利用信访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的`精神和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镇信访综治维稳中心每月20日召开例会。

  2、参加人员有维稳中心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全体组成人员。

  3、研判内容主要包括:本区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和维护稳定工作信息,日常接访办信中掌握的信息、基层上报的信息、重大决策出台与实施可能产长的、涵盖政治、宗教、刑事治安、资源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有关媒体舆情等

  4、会议由综治维稳中心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5、特殊情况,维稳中心可随时召集全体人员开会研究,处置突发事件。

  6、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信访综治维稳信息。

以上就是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制度报告汇总的相关内容,合理的工作制度可以让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目的,希望上述模板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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