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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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说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不同学说之间的争鸣与发展推动了刑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对各种刑法学说进行系统总结,有助于深刻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准确把握刑法的适用规则,并在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学研究中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若干篇《刑法各种学说总结》范文,展现不同学说流派的观点、理论基础和实践影响,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刑法学说概览。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呈现各种刑法学说,力求内容详实、具体,以便读者直接参考运用。

篇一:《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最核心的理论之一,它关乎到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从古典犯罪构成到现代犯罪构成,再到未来的犯罪构成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1. 古典犯罪构成理论

古典犯罪构成理论,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为核心,强调行为的客观方面和结果的客观危害性。其主要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古典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容易导致对行为人的不公正评价。

例如,某甲因为突发疾病,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失去意识,导致车辆失控撞伤行人。按照古典犯罪构成理论,某甲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似乎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某甲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抗力,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近代犯罪构成理论

近代犯罪构成理论,在古典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要素。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近代犯罪构成理论弥补了古典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更加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避免了对行为人的不公正评价。

近代犯罪构成理论认为,构成犯罪不仅需要有客观的危害行为和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而且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素,才能认定为犯罪。

  1. 现代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综合评价,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其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以及排除违法性事由和排除有责性事由。现代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对行为人的综合评价,避免了对行为人的不公正评价,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原则。

例如,某乙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导致不法侵害人受伤。按照现代犯罪构成理论,某乙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排除了违法性,因此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未来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对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对新型犯罪的规制,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更加注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未来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对网络犯罪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规制措施,以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刑罚目的理论的争论与发展

刑罚目的理论是刑法学的另一个核心理论,它关乎到为什么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以及刑罚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从报应刑到预防刑,再到综合刑罚目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1. 报应刑理论

报应刑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报应,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否定。报应刑理论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认为刑罚应该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报应刑理论的优点在于其强调公正和公平,易于被人们接受。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忽略了刑罚的预防功能,容易导致对犯罪人的过度惩罚。

例如,某丙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按照报应刑理论,某丙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应有的报应。但是,如果某丙经过改造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表现良好,那么对其进行过长的刑罚可能会适得其反,不利于其回归社会。

  1. 预防刑理论

预防刑理论认为,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预防刑理论强调刑罚的预防功能,认为刑罚应该能够起到威慑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预防刑理论的优点在于其强调预防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忽略刑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容易导致对犯罪人的过度干预。

预防刑理论又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刑罚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犯罪。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已经犯罪的人,使其不再犯罪。

  1. 综合刑罚目的理论

综合刑罚目的理论认为,刑罚既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应有报应,又要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综合刑罚目的理论强调刑罚的综合功能,认为刑罚应该兼顾公正、公平和预防。综合刑罚目的理论的优点在于其兼顾了公正、公平和预防,更加符合刑法的目的。

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综合性的,既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应有报应,又要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人的改造可能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关乎到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该如何进行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法定性、明确性、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适用。

  1. 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规定。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保障刑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1. 明确性

明确性是指刑法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刑法的前提。

  1.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刑法不能适用于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惩罚的必要措施。

  1. 禁止类推适用

禁止类推适用是指不能将刑法规定适用于与该规定不相同但类似的案件。禁止类推适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限制,是防止刑法被滥用的重要手段。

篇二:《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

刑法理论中,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是两种重要的对立观点,它们在犯罪认定、刑罚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1. 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强调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客观主义注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认为只要行为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就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而不应过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主义的代表理论包括:

  • 结果责任论: 认为只要行为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
  • 客观的构成要件理论: 强调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客观地观察和证明的。

客观主义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忽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导致对行为人的不公正评价。例如,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按照客观主义的观点,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1. 主观主义

主观主义强调犯罪的主观恶性,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的恶劣心理状态,改造犯罪人的思想。主观主义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为只有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才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

主观主义的代表理论包括:

  • 意思责任论: 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意思,就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
  • 主观的构成要件理论: 强调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方面,还包括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主观主义的优点在于其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利于避免对行为人的不公正评价。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忽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导致对行为人的过度纵容。例如,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犯罪的故意,但是其行为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按照主观主义的观点,行为人也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1. 折衷主义

为了克服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不足,刑法理论中出现了一种折衷主义的观点。折衷主义认为,在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中,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在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犯罪原因论

犯罪原因论旨在探究犯罪发生的根源,为预防犯罪提供理论基础。犯罪原因论流派众多,观点各异,但都对理解犯罪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1. 生物学犯罪原因论

生物学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是由人的生物学因素决定的,例如基因、染色体、生理结构等。生物学犯罪原因论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认为犯罪人具有一些与生俱来的生物学特征,例如头骨畸形、面部不对称等。

生物学犯罪原因论的优点在于其强调了生物学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为研究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导致对犯罪人的歧视和偏见,而且忽略了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 心理学犯罪原因论

心理学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是由人的心理因素决定的,例如人格缺陷、心理障碍、情绪失控等。心理学犯罪原因论的代表理论包括:

  • 精神分析理论: 认为犯罪是由人的潜意识冲突引起的,例如本我、自我、超我之间的冲突。
  • 学习理论: 认为犯罪是通过学习获得的,例如模仿犯罪、强化犯罪等。

心理学犯罪原因论的优点在于其强调了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忽略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且对心理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存在争议。

  1. 社会学犯罪原因论

社会学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因素决定的,例如贫困、失业、教育不足、社会歧视等。社会学犯罪原因论的代表理论包括:

  • 紧张理论: 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结构的紧张引起的,例如社会期望与个人能力之间的差距。
  • 文化传递理论: 认为犯罪是通过文化传递获得的,例如犯罪亚文化、犯罪价值观等。

社会学犯罪原因论的优点在于其强调了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新的方向。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忽略个人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且对社会结构的改革存在困难。

三、刑法解释方法论

刑法解释方法论是关于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规范的理论,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论,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1. 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按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文理解释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解释方法,它要求刑法条文的含义必须是清晰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文理解释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有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性。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导致对刑法条文的机械适用,忽略了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1.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体系解释要求刑法条文的含义必须与整个刑法体系相协调,不能与其他的刑法条文相冲突。

体系解释的优点在于其能够避免对刑法条文的孤立理解,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导致对刑法条文的过度解释,扩大了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

  1.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按照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目的解释要求刑法条文的含义必须与立法目的相一致,能够实现立法目的。

目的解释的优点在于其能够避免对刑法条文的机械适用,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价值。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导致对刑法条文的主观解释,偏离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1.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按照刑法条文的历史背景进行解释。历史解释要求刑法条文的含义必须与历史背景相一致,能够反映历史背景。

历史解释的优点在于其能够避免对刑法条文的脱离历史的解释,有利于理解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容易导致对刑法条文的僵化解释,忽略了社会的发展变化。

篇三:《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一、责任主义的兴起与发展

责任主义是现代刑法的重要基石,它强调只有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时,才能对其进行刑罚。责任主义的兴起是对传统客观主义的批判和反思,是刑法理论的重大进步。

  1. 责任主义的内涵

责任主义的核心在于“无责任即无刑罚”,即只有当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并且其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时,才能对其进行刑罚。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1. 责任主义的理论基础

责任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由意志论,即认为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当行为人选择了犯罪行为时,就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当然,自由意志论也受到了挑战,例如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并非完全自由的。但是,在刑法领域,自由意志论仍然是责任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

  1. 责任主义的现实意义

责任主义的现实意义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刑罚的滥用。只有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时,才能对其进行刑罚,这样才能避免对无辜者的惩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精神病人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是由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不应当对其进行刑罚。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责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的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的行为,那么即使其行为违反了刑法,也不应当对其进行刑罚。

  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 紧急避险: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被迫实施了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 强迫行为: 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行为。
  • 义务冲突: 在面临两种相互冲突的义务时,被迫选择了一种违反刑法的义务。

  •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议

期待可能性理论也存在争议,例如有人认为期待可能性具有主观性,难以准确判断。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仍然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避免对行为人的不公正评价,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们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以保护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存在不法侵害: 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例如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
  • 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例如火灾、洪水、地震等。
  •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行为只能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过大的合法权益。

  •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

  • 侵害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侵害来源于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
  • 损害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权益,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人的权益。
  • 目的不同: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避免危险。

篇四:《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一、法益侵害说的理论与发展

法益侵害说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该学说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发展历程与社会变迁紧密相连。

  1. 古典法益侵害说

古典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保护的是个人和社会共同体的实在利益,只有当行为实际侵害了这些利益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观点注重对既有社会秩序的维护,但容易忽略对新型法益的保护。

  1. 新法益侵害说

随着社会发展,新法益侵害说应运而生。该学说认为,刑法不仅要保护既有利益,还要关注潜在的、未来的法益,例如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新法益侵害说扩展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界定和衡量这些新型法益的挑战。

  1. 法益侵害说的评价

法益侵害说为犯罪认定提供了重要标准,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然而,该学说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如何界定法益、如何衡量法益侵害程度等。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如果不能期待,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宽宥。该理论在刑法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其适用范围也存在争议。

  1. 紧急避险中的期待可能性

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此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危急关头做出更合理的选择。如果无法期待,则行为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1. 强迫行为中的期待可能性

当行为人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选择的自由。如果行为人面临着极大的生命威胁,无法期待其做出其他选择,则其行为可以得到宽宥。

  1. 义务冲突中的期待可能性

当行为人面临两种相互冲突的义务时,如果其选择履行了一种义务而不得不违反另一种义务,需要考虑其是否能够做出更合理的选择。如果行为人选择的义务更为重要,且无法期待其同时履行两种义务,则其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1.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局限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理论的适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判断的影响。此外,该理论也可能被滥用,导致对犯罪行为的纵容。

三、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

因果关系是刑法中重要的构成要件,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1. 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只要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因果关系的无限扩大。

  1. 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行为是根据一般经验,通常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观点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1.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是现代因果关系理论的重要发展,该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创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危害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该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综合考虑了行为的风险性和结果的必然性,更加科学合理。

篇五:《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理论的深化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认定犯罪的基础,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到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1. 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等。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等。只有当行为同时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1.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包括:

  • 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指法律、合同、职务或者先行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必须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
  • 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 行为人没有积极地采取行动履行义务。
  • 造成危害结果: 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

  • 特殊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构成要件,例如身份犯、结果加重犯等。对这些特殊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型与适用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虽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某种特殊情况,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从而免除刑事责任。

  1.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刑法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违法阻却事由,例如被害人承诺、依法执行公务等。这些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量刑理论的最新发展

量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决定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比例原则是量刑的基本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应当公正合理,不能过重或者过轻。

  1. 功利主义量刑理论

功利主义量刑理论认为,量刑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功利主义量刑理论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认为刑罚应当能够起到威慑潜在犯罪人和改造已犯罪人的作用。

  1.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型的量刑理念,它强调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促进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和解。恢复性司法不仅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更注重对被害人的关怀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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