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涉及大量法律条文与规定,内容繁杂,记忆难度大。为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系统掌握核心考点,一份精炼、实用的知识点总结至关重要。本文旨在通过不同维度、不同体例的总结范文,为考生提供多角度的复习资料,梳理知识脉络,攻克重难点,最终顺利通过考试。
篇一:《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本章是法规科目的基础,重点在于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等核心民法概念在工程领域的应用。
一、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1. 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其效力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2. 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若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直接裁定。
二、法人制度1.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 法人成立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法人分类: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4. 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地位: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施工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的权限来自于企业法人的授权,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企业法人的行为。
三、代理制度1.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 代理的种类: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 * 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4.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要件: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物权制度1. 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3. 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建设工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可以抵押。但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1.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 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 著作权: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六、诉讼时效1.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2. 普通诉讼时效:3年。适用于大部分债权请求权。3. 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4.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5. 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本章是考试的绝对重点,内容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承包与分包等核心环节,务必牢固掌握。
一、施工许可制度1.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2. 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 抢险救灾工程。 * 临时性建筑。 * 军队房屋建筑。3. 施工许可证的延期与废止: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从业资格制度1. 施工单位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 建造师注册:二级建造师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注册建造师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3. 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4. 禁止行为: *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三、招标投标制度1. 必须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3. 招标基本程序: *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发售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 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 开标、评标、定标。 *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4. 禁止行为: * 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泄露保密资料、排斥潜在投标人。 *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财物、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5. 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程承包与分包1. 禁止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 禁止违法分包: *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3. 总分包责任关系: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围绕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保护展开,是处理工程纠纷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的基本理论1.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3. 合同的效力: * 有效合同:具备法定生效要件。 *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1.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3.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等;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4.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按图施工、接受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接受竣工验收。5. 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 *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修复责任与费用:工程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三、劳动合同制度1.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试用期: *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4.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篇二:《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高频考点与易混淆概念辨析版)
前言: 本篇总结摒弃传统章节体系,直击考试命脉。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分析,梳理出最高频、最易混、最易错的知识点,进行专题化对比辨析,旨在帮助考生在考场上精准判断,避免失分。
专题一:时间与数字——“魔鬼细节”全梳理
在法规考试中,涉及时间、期限、比例、金额的数字是失分重灾区。以下进行集中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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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关:
- 3天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向监理单位报审,监理单位应在3日内审核。
- 7天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
- 15天 :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
-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 30天 :
-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 60天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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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相关:
- 1个月 :
- 试用期上限(合同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
- 2个月 :
- 试用期上限(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
-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 3个月 :
-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 施工许可证延期每次不超过3个月。
- 6个月 :
- 试用期上限(合同期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 仲裁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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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相关:
- 1年 :
-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年 :
-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 对环境影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3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5年 :
- 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距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 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1年 :
专题二:主体与责任——“谁的锅谁来背”
工程建设涉及主体众多,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界定是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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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vs 施工单位 vs 监理单位
- 核心责任对比 :
- 建设单位(发包人) :是工程的“总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提供前期资料、资金、组织验收、办理备案等。其核心义务是“提供条件”和“支付价款”。
- 施工单位(承包人) :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和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
- 监理单位 :是“监督者”和“协调者”。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无合同关系。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连带责任场景 :
- 总包与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监理与施工 :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若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则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因任一方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单位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核心责任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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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 vs 违法分包 vs 合法分包
- 转包(绝对禁止) :核心特征是“不劳而获,完全转手”。承包人不履行任何管理和技术职责,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
- 违法分包(绝对禁止) :
- 主体结构分包: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 资质不符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再次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未经同意分包:总包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
- 合法分包(允许) :
-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 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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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vs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是企业法人的“化身”,其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对外代表法人,签署的文件具有法人效力。
- 项目经理 :是企业法人授权的“代理人”,其权限来源于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后果仍由法人承担;否则,由其个人承担。
专题三:合同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的辨别
合同效力是民法的基础,也是法规考试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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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 核心特征 :严重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
- 常见情形 :
- 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
-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注意区分“管理性”和“效力性”强制规定)。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法律后果 :合同自始无效。财产应返还,有过错方应赔偿损失。但若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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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相对无效)
- 核心特征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有权选择撤销或使其有效。
- 常见情形 :
- 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重大认识错误。
-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 欺诈、胁迫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 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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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等待“追认”的合同)
- 核心特征 :合同效力不确定,需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 常见情形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 无权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法律后果 :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若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专题四:担保方式——“物保”与“人保”的运用
担保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工程领域应用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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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保)
-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即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 注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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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保)
- 不转移占有 。
- 可抵押财产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
- 不可抵押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抵押权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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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保)
- 转移占有 。
- 动产质押 :交付质物时设立。
- 权利质押 :如汇票、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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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保)
- 法定担保物权 ,非约定。
- 适用范围 :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适用留置。
- 行使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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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
- 数额限制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定金与订金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则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篇三:《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情景案例模拟与法条应用版)
引言: 法规的学习不能停留在死记硬背,而应着重于理解和应用。本篇总结将核心知识点融入具体的工程建设情景案例中,通过模拟真实纠纷,解析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帮助考生建立“案例-法条”的思维链接,轻松应对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一份“迟到”的施工许可证
【情景模拟】 某开发商甲公司投资建设一栋办公楼,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由于甲公司急于开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获批,但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指令乙单位进场开始土方开挖。开工一周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了该情况。
【法律问题】 1. 甲公司和乙单位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2.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甲公司和乙单位做出何种处罚?3. 如果该工程在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条应用与解析】 1. 行为定性 : *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是违法行为。 * 乙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同样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属于违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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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处罚 :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因此,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并对甲公司处以合同价款1%-2%的罚款,对乙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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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后果 :
- 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合法开工的凭证。如果持续违法施工,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属于程序性违法,可能导致后续竣工验收备案困难。
- 更重要的是,若在此期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建设单位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二:总包与分包的“连带”责任
【情景模拟】 A总承包公司中标某厂房项目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将其中非主体结构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B专业分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使用的部分钢材质量不合格,且焊接工艺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屋面钢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局部垮塌,造成建设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建设单位直接向A公司索赔全部损失。A公司认为,这是B公司的责任,应由B公司直接赔偿。
【法律问题】 1. A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2. 建设单位直接向A公司索赔全部损失,是否于法有据?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3. A公司和B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条应用与解析】 1. 分包合法性 : * 该分包行为合法。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本案中,钢结构安装属于非主体结构,分包给了有资质的B公司,并且得到了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因此是合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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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依据 :
- 建设单位的索赔于法有据。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分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包单位B追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A追偿,还可以要求A和B共同赔偿。
- A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依据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即使问题出在分包工程,A公司也必须对建设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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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
- 对建设单位而言 :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赔偿。
- 在A、B公司内部 :这是分包合同关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最终的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在向建设单位赔偿了50万元损失后,可以依据分包合同向B公司进行追偿,要求B公司返还这50万元。
案例三:项目经理的“越权”采购
【情景模拟】 C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王某,被公司书面授权负责某项目的施工管理,授权范围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需报公司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因急需一批特殊防水材料,王某未向公司汇报,直接以C企业的名义与D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价值15万元的采购合同,并使用了盖有C企业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文本。D供应商之前与C企业有过多次合作,对王某是该项目经理的身份非常清楚,但对C企业的内部授权限制并不知情。后C企业以王某越权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材料款。
【法律问题】 1. 王某签订的这份15万元的采购合同是否有效?2. C企业能否以王某越权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3. 如果C企业支付了货款,其能否向王某追究责任?
【法条应用与解析】 1. 合同效力 : * 该采购合同有效。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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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企业付款义务 :
- C企业不能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 客观要件 :王某是C企业任命的项目经理,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这些客观事实足以让善意的D供应商相信王某有权代表C企业进行与项目相关的采购活动。
- 主观要件 :D供应商是善意的,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王某的代理权限受到了内部限制(单笔不超过10万元)。这种内部限制,除非告知了相对人,否则对外部不产生效力。
- 因此,王某的行为对C企业发生法律效力,C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支付15万元货款。
- C企业不能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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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追责 :
- C企业可以向王某追究责任。王某违反了公司的内部授权规定,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合同履行的义务。C企业在承担了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内部管理规定,追究王某的违约或违规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四:一份关于“定金”的纠纷
【情景模拟】 E公司作为发包人,与F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E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F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E公司实际支付了300万元。后因E公司自身原因,项目未能获得批准,E公司书面通知F公司解除合同。F公司同意解除,但主张该3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E公司则认为定金数额过高,要求返还部分。
【法律问题】 1. 合同中约定的300万元定金条款是否完全有效?2. F公司是否有权不退还全部300万元定金?
【法条应用与解析】 1. 定金条款效力 : * 该定金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 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本案中,合同总价1000万元,其20%为200万元。约定的300万元定金中,200万元属于定金性质,受“定金罚则”约束;超出部分的100万元,应视为预付款。
- 定金处理 :
- F公司无权不退还全部300万元。
- 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E公司)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因E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属于违约行为。
- 因此,作为定金的200万元,F公司有权依据定金罚则予以没收,不予退还。
- 而超出的100万元,不具有定金性质,应视为预付款。在合同解除后,预付款应当返还给E公司。
- 最终处理结果是:F公司应向E公司返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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