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自检自查报告范文大全 公务用枪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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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自检自查报告是指对使用枪支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枪支自检自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机关的一种制度性文件。该报告主要包括枪支数量、配备情况、安全保管情况、使用情况等内容,旨在加强枪支管理,确保枪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务用枪自检自查报告范文大全,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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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自检自查报告范文大全1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有效的增强配枪单位民警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和监管责任,确保清明节期间辖区治安大局稳定有序。4月3日,南岔县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对县局各配枪单位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

检查过程中,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对各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查阅台账、现场操作等方式,逐一清点查验枪弹数量,对枪弹分离、值班值守、枪弹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要求各配枪单位牢固树立“枪弹无小事”的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严把用枪各个环节,坚决杜绝枪弹安全问题发生。

开展此次公务用枪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了民警的公务用枪规范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了公务用枪的保管、使用,确保公务用枪底数清、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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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分局工作部署,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和监管责任,有效排查治理配枪单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公务用枪丢失、被盗抢和违法违规使用案事件的发生,孝陵卫派出所按照分局的要求,于今年3月中旬至6月底,深入开展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枪支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坚持管枪与管人、排查隐患与教育警示相结合,组织民警学习公务用枪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一次警械武器专项训练。积极组织民警参加分局以“送教上门、送考上门”的培训活动,对申办持枪证的民警进行枪械理论、实弹射击考核。

二、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严格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把从严管枪与日常工作用枪有机结合起来,既对枪支从严管理,又保证民警执行任务时的用枪需要,按照要求将枪支、弹药全部集中保管,实现内部“安全存枪,快速取枪,规范用枪、依法配备,安全取用,监督到位”的目标,建立枪支管理使用台账,及时登记,防遗漏,同时做好枪弹管理平台扭转工作。所领导不间断的对枪支、弹药领取、交还、使用报告、日常检查、查看专人值守、双人双锁及枪支、弹药分开存放等台账记录进行检查。

三、完善技防设施,实现数字化监管。公务用枪与弹集中存放枪柜中,采用领导、民警双人指纹开启形式取、还枪;枪柜放于民警值班室中,24小时值守,并且装有监控探头,24小时不间断监控,同时安排专人管理枪柜,如遇枪柜系统出现问题时,及时报修,保证正常使用。对于取枪、还枪时实行双人登记,与系统开启、关闭时间同步。

四、严格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认真开展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核查配枪情况、排查人员表现、落实管理制度、完善保管设施、强化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切实落实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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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 打、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伤亡数量居高不 下。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警牺牲,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2010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壮烈殉职。配枪岗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

(二) 违法违规、公权私用,警察滥用枪支与无枪的警察、名警牺牲负伤人数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违法违规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2010 年 6 月,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民警酒后因索要赔偿款与叶某发生争吵,遂掏出配带的手枪,开枪将叶某和其父母打死。2010 年 1 月,贵州安顺一名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肆意开枪,致两名村民死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以往办结的案例中,有的民警对打架斗殴后逃跑的嫌疑人开枪,有的民警在处置工地民工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枪支等等。这些滥用枪支行为发生的原因是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枪械的公权力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无视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不能正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枪支。这些涉枪案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威胁,而且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 程序不规范、技能不过硬,警察不会用枪。我国是一个枪支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枪支的概率不高,加之平时射击训练量不足等原因,多数民警对枪支存在陌生感,用枪程序不规范,造成对民警用枪的合 法性产生争议。具体表现在: 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致使民警在随意摆弄枪支时, 枪支走火,击伤群众; 民警持枪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枪证和持枪证,给合法使用枪支带来 隐患; 枪支应如何携带、由谁携带不清楚,可能造成枪支在途中丢失; 在实战中不能快速出枪,先发制人,或是该开枪时打不准,心理状态不稳定、战术动作走形,甚至误伤群众和战友; 使用 枪支前没有进行规范警告使用后,又没有立即报告、保护现场、及时固定证据,造成事后被动。

(四) 后期保障措施缺位,警察不愿用枪警察用枪往往处于生死攸关的险要关头,精神高度紧张,很可能高估当时的危险性,出现防卫过当。对于判断错误用枪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践中警察甚至要面临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定民警开枪合法性与正当性、出具书面意见时,推诿、拖延现象严重,造成民警开枪事件较长时间得不到权威认证。新闻媒体对民警开枪事件过分炒作,有的报道不注意保护开枪民警的隐私,对当事民警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此外,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承受着莫大的心理压力,长时间存在心理阴影,害怕 被击伤、击毙人员家属的报复和无理纠缠、闹事。以上诸多因素导致民警产生不愿用枪的消极认识,虽然影响了正常工作,甚至危害到人身安全,而一旦正常配枪,就可能出现问题,就可能被追究责任。

二、深度剖析公务用枪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管理方式仍有弊端

枪支管理法实施后, 大大缩小了公务用枪范围, 减少了枪支的社会拥有量, 在枪支保管、使用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如公务用枪要求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领取登记, 用毕清退; 违法使用枪支或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还要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 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地加 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有些公 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认识上有偏差, 有的担心民警发生涉枪 问题承担责任, 有的对枪支集中保管有不同想法, 也有的认为上班领枪、下班交枪的管理制度太麻烦, 个别地方将一线民警配备的枪支一律收回, 交到局机关集中保管, 致使一些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正常执勤时该携带枪支拿不到枪支, 因而造成民警伤亡。

(二)对警务人员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缺失

进入警察队伍的有这几种情况: 一是全国各省的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的;二是部队复员或转业进入警察机关的;三是从其他单位调入警察机关的;四是从社会招录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文凭的)。总之,不管是通过哪类方式进入警察机关的,大部分都经过使用枪械的培训和训练(也有相当一部分就没进行过枪械的培训和训练,只是有过枪械的射击而已,甚至还有极少数的从未摸过枪)。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 广大公安民警, 特别是基层民警长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实战训练, 有些部门领导也不重视教育培训, 以致不少民警缺乏训练、学习, 实战技能差, 自我保护意识也差, 在执行盘查、堵截、拘捕等任务或遇突发事件时, 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对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 临场犹豫, 或对枪械技能掌握不熟练, 导致延误战机, 不能正确使用枪支而造成民警伤亡或群众伤亡。

(三)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公私权力没有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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