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管理制度范文 备案管理制度内容 (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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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通常用于规范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备案管理是指相关主体在开展某些特定业务或进行某些特定活动时,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接受其备案审查的过程。备案管理制度通常适用于需要限制数量、规模、范围、行为等的事项,如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销售、出版物发行、电信业务等。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可以掌握市场主体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相关信息,并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规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下是有关于备案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备案管理制度范文 备案管理制度内容 (5篇)

备案管理制度1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三、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四、检查监督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合同管理部门有权对同级或下级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

五、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合同管理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5、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7、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各类合同纠纷。

8、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9、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企业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四、销售、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分管部门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财务、技术、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销售、采购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

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其他合同。

5、管理好本部门的技术、其他合同。

6、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使用保管等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专用章的申请条件

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和分公司。

三、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1、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3、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办理。

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7、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8、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9、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10、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合同管理部门留样备案。

“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程序、管理规定及责任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本公司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四、“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本公司统一制定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部门,由合同管理部门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五、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

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合同(重大合同)订立审签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二、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顺序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9、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邮箱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7、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重大合同适用范围

1、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金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投资、联营的合同;

◆涉外合同;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合同审签附加程序

1、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承办公司或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纠纷处理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五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5、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资料登记、归档与统计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资料管理。

二、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合同资料登记、归档与统计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妥善保管。各公司及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登记,

及时将合同履行中的情况根据台帐内容详细记录。合同管理台帐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3、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4、本制度与岗位责任挂钩,列入考核范围。

考核与奖励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范围、考评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奖惩方法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合同管理员。

二、考核管理

1、考核范围

本公司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三、考评程序

1、合同管理部门为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2、获奖名单由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3、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四、奖惩方法

1、合同管理员的获奖方法:

◆合同管理员的奖惩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

◆参加市工商局优秀合同管理员评选活动的名单从公司先进名单中产生;

◆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2、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

◆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一、学习合同法规制度

为了保证合同法规的学习、贯彻得到落实,特制定以下规定:

1、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规的系统学习。

2、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

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取得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合同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合同文本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2、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3、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或者使用复核《合同法》要求的有关合同文本。

4、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5、本制度与经济责任挂钩,列入考核范围。

备案管理制度2

第一条鉴于目前公司生产运营及人力紧张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一式部门留存,一式交人力资源部)报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2、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门主管(部长)同意后,需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经部门主管确认,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长处审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员工一次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

5、部门主管、部长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七条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由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2天工资,旷工3天,公司除追究旷工给工作造成的损失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累计不准超过30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回所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请假7天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奖,年累计请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评优、绩效奖;

附则

第十五条本请假规定,与以前相关制度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三、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共11天,本厂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放假。具体为:

①元旦1天;

②清明节1天;

③端午节1天;

④劳动节1天;

⑤中秋节1天;

⑥国庆节3天;

⑦春节3天。

(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假类别

1、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称为事假;

2)下述第2至5条请假如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明者均以事假处理。

2、病假:

1)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请假,称为病假;

2)员工请病假应提供本地医院(深圳坪山人民医院或布吉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病假)证明和《病历记录》;

3、婚假:

1)婚龄合法,则享有3天婚假。

2)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明。

4、产假:

1)女员工怀孕临产,可请产假90天。

2)员工请产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证明及夫妻结婚证明。

5、丧假:

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关系则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为1天。

2)员工请丧假,必须提供直系亲属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6、工伤假:

1)员工因工作受伤,以工伤假论。

2)员工工伤期间,薪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3)员工需提供相关工伤证明及医疗证明。

7、路程假:春节放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员工可请路程假,具体参照以下省/市/自治区划分:

1)准假1天: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海南省。

2)准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3)准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河南省。

4)准假4天:山东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准假5天: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三)、请假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本部门文员处领取《员工请假审批表》(需写明请假日期、时间、事由等),然后由所属部门指定文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而后方可离厂,否则以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如偶发事故不及提前请假者,应于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并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3)公司保留员工请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员工的权利。

2、销假程序:

1)销假时必须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持请假申请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销假。

2)病假销假时,必须提供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住院证明》。

3)婚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

4)丧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5)路程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车票、机票等票据。

3、续假程序:

1)逾期续假,续假程序与请假审批程序相同。员工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替填写请假条(请假人签名一栏不需代签)按

请假审批程序审批,待请假人回公司后,再补签名。

2)若续假后,总计请假时间超过了各阶段审批的请假天数,需重新填写请假单,从请假开始的第一天到续假后的最后一天,按此请假天数进行审批。

3)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仍不到职者,均以旷工处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审批权限及办理手续时间:

1)普通员工、班组长及一般技术人员

2)主管级人员及中级技术人员

3)经理级及高级技术人员

4)请假审批注意事项:员工请假,如部门分白晚班,则请假应呈请当班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不得跨班申请或审批。否则视为无效。

(五)、请假审批表

1)、请假审批表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亲自填写;

2)、请假审批上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3)、请假获准并经正常审批后,当事人须到人事行政部备案,人事行政部将“附表”交还给当事人,请假申请人方可离职。否则请假申请表不予生效,请假申请人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受理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或延期批假。

2)请假者须在直属上司安排下将其岗位工作交待其他员工代理。

3)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如有发生直属管理人员隐瞒事实的情况,则给予该管理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请假时间计算

请假如从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则休息日不计入请假天数;请假如跨越休息日则休息日计入请假天数。计算全年可请假天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职者,按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到次年销假者,其次年请假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八)、请假调休

1)、调休是指以加班时间换取休息时间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

2)、员工当月工作满勤以外的加班时间可以作为调休处理;调休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运作,并避开公司的集体活动。调休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3)、员工调休须于加班完成后填写《调休审批单》进行申请,按请假审批相同程序经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如员工加班时间已计发加班费,则该加班时间不得再用作调休。

4)、调休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

5)、加班调休期一般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况经厂务领导批准可另行安排。

6)、调休时间视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计算薪资和福利,并且不影响奖金待遇。计件员工产量按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产量计算;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则不予计算加班费和产量。

(九)、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拥有最终解释权,自20__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备案管理制度4

一.请假首先需经各小组负责人处报备、申请

二.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则到行政部报备、申请

三.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补请假条则先有各小组负责人提前代填写请假条交行政部,待请假人回来到行政部补签字

五.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__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天需找__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__同意方可请假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备案管理制度5

一、制定目的

为将本公司有关请假的规定事项制度化、标准化,促使各部门员工的请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准则。

二、适用范围

凡经本公司所录用的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均遵守本准则。

三、权责

1行政部负责准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

2总经理负责本准则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核批准。

四、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处领取《请假条》。

2请假人详细填写所属部门、请假日期、假别、请假事由等内容后,一式两份,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签字。

3将已经批准的《请假条》,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备案,一份交门卫留存并登记以便考勤。

4、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通知到行政部,否则记旷工处理。

五、准假权限

1普通员工请假一天以内者,可由当班班长批准,三天以内者要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批准。超于三天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2部门领导须请假者,则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六、假别分类

1事假

(1)员工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2)且须提前申请;

(3)事假期间不计工资;

(4)不满半小时着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4小时为半日;

2病假

(1)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者;

(2)必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期间内的工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且没有全勤奖。具体如下:①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③假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④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各类津贴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⑤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放。

3工伤假

(1)员工因公受伤;

(2)经医院证明无法正常工作的;

(3)须提供公司领导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

(4)工伤期间内的工资,公司给予其基本工资;

4其他假别

(1)其他假别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2)请假必须听过公司部门领导的书面证明;

(3)婚嫁: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复婚和再婚除外,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续假1周;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④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予假期;⑤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⑥工资照发;且没有全勤奖。

(4)丧假(直系亲属)3天,工资照发,且没有全勤奖。

(5)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员工90天的假期,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切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期间的工资不享受绩效考核,给予其基本工资

(6)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劳动节3天、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根据公司生产情况而定;

(7)陪产假:法定婚龄男方可享受1天陪产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晚育的,

男方可享受5-7天的假期;

(8)探亲假:暂无

(9)路程假:除了过年有路程假之外,其余时间无,此路程假仅此针对路程较远者。贵州地区单次3天,浙江地区单次1.5天,江苏地区单次1天;

(10)七、补充说明

(1)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办理相关请假事宜;

(2)因突发事件或疾病必须请假而未办理手续的,应先告知上级部门领导,得到允许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立即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旷工的认定:未经批准而强行请假者;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者(事后又无办理补假手续);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批准续假,继续休假者;捏造虚假事实或无理由休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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